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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机舱却发生多次股票交易为哪般

 [日期:2012-05-15]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阅读:65[字体: ] 
核心提示:人在机舱却发生多次股票交易为哪般?被告没有任何侵犯原告财产权利或违反双方委托协议的行为,对其证券交易损失不应承担责任。被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2007年4月,被告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宣外大街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宣外营业部)客户经理张某在原告不在现场情况下,将原告的证券业务全部转到宣外营业部。2008年6月,原告在核实自己的股票交易记录时,发现很多股票交易并未得到原告的委托指令,甚至在原告赴外地出差的飞行途中,也发生了大量股票交易。

  原告认为,被告为获取佣金,在未获得原告委托指令的情况下,大量违规操作股票交易,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按交易时计价32344.9元赔偿ST罗牛股票5000股,并赔偿该资金支出的银行利息。由于被告宣外营业部不具有法人资格,依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该营业部的经营活动由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承担责任。

    被告辩称,原告正常在被告处开设证券资金账户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被告在为原告开户当日与其签署的文件中提供了风险揭示书,其中第6条特别提示:由于委托人的密码失密发生的亏损由委托人自行承担。证券交易代理协议书第28条、网上委托协议书第8条也有同样的规定。此外,原告所称其不在北京期间发生的交易行为,被告认为系由于其密码失密或其将密码告知他人进行证券买卖所致,相关损失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被告没有任何侵犯原告财产权利或违反双方委托协议的行为,对其证券交易损失不应承担责任。被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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