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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巨亏 借款人告炒股人索要损失

 [日期:2012-05-15]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阅读:90[字体: ] 
核心提示:炒股巨亏 借款人告炒股人索要损失。当法官问及赵先生的职业时,其称是某基金公司的市场部经理,而对权证操作中多次“高买进低卖出”的行为,赵先生解释为“是为了避免更大的亏损”。

    刘女士起诉称,2007年7月,刘女士经赵先生劝说,在国信证券网店开立证券帐户,先后存入350万元,交由赵先生操作炒股,期间共盈利50万元。2007年11月29日,经双方约定,该400万元系由刘女士借贷给赵先生,赵先生保证于2008年8月31日前还清。2008年1月20日,赵先生又向刘女士出具借条,再次承诺向刘女士借款390万元(2008年9月归还10万元)将于2008年10月31日前还清。2008年9月23日,赵先生将所持全部股票抛售,仅获现金23万多元,尚欠36万多元。因系借款给赵先生炒股,理应由被告偿还。期间,赵先生拿该资金先是炒南航权证,亏损后继而炒股票。

    赵先生对刘女士的陈述却不予认可,其称实际上是刘女士委托赵先生进行炒股,并不存在借贷的事实,而是朋友间的无偿委托。现造成这么大的亏损是全球金融危机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应由原告刘女士自行承担上述风险和损失。同时,赵先生认为,刘女士主张的借款一直存于以刘女士自身名义开立的股票帐户中,并未交付给他,刘女士也能够看到股票交易的情况。赵先生说曾经数次提示过刘女士操盘的风险,但苦于没有证据。在代其买卖股票期间,赵先生已经尽了合理注意义务,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无偿委托合同只有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另,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保证收益的“保底条款”,这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违反证券投资规律,应属于无效。结合以上几点,故不同意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刘女士向法庭提交了赵先生书写的《借条》以证明借款的事实,主要内容为:“本人于2008年1月20日向刘女士本人借现金390万元整,将于2008年10月31日还清。”赵先生认可借条的真实性,但其称是迫于当时股市亏损和刘女士给其的巨大压力所写。为证明双方之间并非借贷关系而是委托关系,赵先生向法院提交其本人书写的《协议》,主要内容为“本人负责刘女士的股票帐户操作,在2008年8月31日前结算帐户余额,保证此帐户余额400万元整。如不足400万元,将以个人资产补足。”当法官询问赵先生为何在《协议》中以个人资产向刘女士做出担保时,赵先生解释说该承诺是迫于原告的压力做出,该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应为无效。

    刘女士对赵先生的上述主张不予认可,其向法庭提交了双方手机短信,显示赵先生多次向刘女士提到“包赔”、“亏的钱我补”、“我不会赖账”等内容,当法官就此内容对赵先生进行询问时,其解释为刘女士当时情绪非常激动,是为了安慰她才发的。当法官问及赵先生的职业时,其称是某基金公司的市场部经理,而对权证操作中多次“高买进低卖出”的行为,赵先生解释为“是为了避免更大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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