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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炒金亏损 按保底条款索赔能否支持

 [日期:2012-05-15]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阅读:78[字体: ] 
核心提示:委托炒金亏损 按保底条款索赔能否支持?林先生于2008年1月15日向张老伯出具的保证资金达到6000美元的承诺,属保证本金或保证获利性质的保底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2007年,张老伯在香港的大唐金融集团内开立一黄金交易帐户,进行境外伦敦金交易,并委托他人交易操作,于2008年1月2日将代理人变更为已于大唐公司离职的林先生,并将帐户移交。2008年1月15日,林先生出具承诺书,内容大意为:帐户初始金额6000美元,现在3500美元。到3月16日,帐户没到6000美元,由林先生在2008年3月16日使帐面达到6000美元,没到6000美元林先生本人承担,超过6000美元的资金属于林先生所有。2008年1月23日,张老伯向帐户内通过境外汇款方式再次汇入2000美元。2008年3月5日,在林先生代理进行最后一笔伦敦金交易后,张老伯帐户内资金余额已所剩无几。之后,林先生未再进行过交易操作。

    为追回损失,张老伯走上法庭称,林先生为赚取佣金,恶意操作,在2008年1月2日至同年3月5日代理操作期间,造成经济损失和利息损失,故请求判令林先生赔偿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44894.8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041.80元。

    但林先生不同意张老伯的诉请。

    法院认为,双方虽存在委托理财法律关系,但根据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规定,双方均无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资质,故张老伯委托林先生进行境外伦敦金交易,违反了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张老伯作为投资者,应通过正规合法的投资渠道进行黄金投资,并委托有资质的经纪机构或个人代理其投资。现张老伯在高利益诱惑下非法进行境外黄金投资,并且在出现亏损后,不仅不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反而继续向帐户内提供资金供林先生交易,致损失进一步扩大,故张老伯对损失的造成具有过错,应对损失承担相应责任。而林先生作为一名具备一定黄金投资专业知识的人员,明知境外伦敦金交易不属我国合法黄金投资渠道,张老伯委托事项不符合规定,但仍在自己无资质的情况下为获取佣金接受委托进行境外黄金交易,主观上亦具有过错,亦应对损失承担责任。因双方过错程度相当,故各承担一半责任。关于张老伯要求林先生承担损失金额的存款利息的诉求,因其对其损失亦具有相当过错,故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林先生于2008年1月15日向张老伯出具的保证资金达到6000美元的承诺,属保证本金或保证获利性质的保底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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