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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矛盾频发引起公司决议效力之争

 [日期:2012-05-15]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阅读:33[字体: ] 
核心提示:股东矛盾频发引起公司决议效力之争。上述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作出后,三位自然人股东认为上述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及决议表决方式严重违反了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损害了三人的合法利益,属于法律规定的可撤销股东会决议,故请求法院撤销上述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

  

    奥凯公司现有五位股东,大股东北京奥凯交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凯交能”)认缴的出资比例为63%,大地桥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桥公司”)、邓某、张某A、张某B共认缴出资27%。由于公司控制权、发展理念及运营前景等方面存在巨大分歧,奥凯交能与公司的小股东、原高管人员之间产生了矛盾。

    2008年4月,奥凯航空召开第四届第四次董事会,决议对公司原有高管人员进行调整。公司小股东、原高管人员指出奥凯交能出资不足,只能按实际出资进行表决,不能按工商注册的63%进行表决。且因奥凯航空的出资纠纷正在二中院审理,在二中院对该出资纠纷案作出判决并生效前,董事会会议不能召开,也不能表决任何事项,表决也是无效的。尽管小股东们表示强烈反对,但奥凯交能以其63%的股权,通过了上述决议。

    2008年10月,大股东奥凯交能公司提议召开2008年度临时股东会,研究部署公司治理结构及运行问题,并更换部分董事、监事人员,仍然遭到小股东们的强烈反对,并以奥凯交能公司出资不到位为由反对付诸表决。同样,由于奥凯交能公司在奥凯航空的控股地位,上述决得以通过。

    上述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作出后,三位自然人股东认为上述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及决议表决方式严重违反了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损害了三人的合法利益,属于法律规定的可撤销股东会决议,故请求法院撤销上述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了上述两项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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