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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未自动转存损利息 银行是否未尽义务

 [日期:2012-05-15]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阅读:32[字体: ] 
核心提示:存款未自动转存损利息 银行是否未尽义务?在本案中,银行并无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告知原告“到期不转存”和“到期转存”的不同后果。《储蓄管理条例》对到期不转存的后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张先生诉称,2006年11月其在银行开立储蓄账户,存入105000元,存期为1年。2010年9月,张先生在取款时发现一年期满后利率按活期储蓄利率计算。  

    张先生认为,银行在办理业务时未向其告知自动转存和不自动转存的后果,由于自己不清楚其中的利弊关系,选择了到期不转存。因此,存款到期后的利息损失是由于银行未尽到提示义务造成的。

    庭审中,银行辩称,在办理业务时,原告在《个人业务凭证》中选择了“到期不转存”,而未选择“到期转存”,亦未填写“约转存期”一栏。因此,到期不转存是原告自己的选择,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法律规定银行有义务解释转存和不转存的后果,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所负担的义务,或者来自于法律规定或者来自于合同的约定。在本案中,银行并无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告知原告“到期不转存”和“到期转存”的不同后果。《储蓄管理条例》对到期不转存的后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使银行未告知此后果,原告作为参加储蓄的个人,亦应当知道法规之规定。在银行无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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