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律师!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811007098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委托合同 >> 文章内容

国际银价波动连锁反应 强行平仓合法吗

 [日期:2012-05-15]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阅读:32[字体: ] 
核心提示:由于杨先生未及时补足保证金,故深圳发展银行对杨先生的账户内18手白银进行了强行平仓。银行银行认为其进行强行平仓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杨先生起诉称,2010年5月13日,其与深圳发展银行签订了《深圳发展银行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业务协议书》。今年4月26日,杨先生从金卡中转入上海黄金交易所65000元,并通过该银行的“聚宝盆”交易平台从事白银交易。5月3日早9点一开盘就竞价买卖,但白银的价格一路下跌,杨先生账户内的白银已不能卖出,只有持仓等待白银价格上涨。5月5日,深圳发展银行对杨先生账户内的18手白银进行强行平仓,导致杨先生无法在低位回补,只好将其剩余的10手白银卖出,否则对方还可强行平仓。

    杨先生认为,深圳发展银行无权动用其账户内的保证金,无权对其账户进行强行平仓。故诉至法院,要求深圳发展银行赔偿因强行平仓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55 000元。

    法庭上,被告代理人表示,其在官方网站上随时公布上海黄金交易所要求的账户保证金比例,对客户的账户保证金比例的要求随之变动。2011年4月28日,深发展银行定的账户保证金比例是21%,其在官方网站上进行了公布,当时上海黄金交易所对其要求的账户保证金比例是 16%。而杨先生的账户保证金比例既低于深圳发展银行要求的21%的账户保证金比例,又低于上海黄金交易所要求的16%的账户保证金比例。由于杨先生未及时补足保证金,故深圳发展银行对杨先生的账户内18手白银进行了强行平仓。银行银行认为其进行强行平仓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