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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女工“被离职” 死后家属能否获得赔偿

 [日期:2012-05-25]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阅读:41[字体: ] 
核心提示: 一女工患了严重的结核性肺气肿。为治病,女工与单位签订了《职工离厂书》,实际就是一份解除劳动合同书。谁知,该女工11天后因肺癌医治无效死亡。事后,女工家属向厂家主张经济补偿。3月15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解除劳动合同无效,死者家属获赔30619元。

  刘某是奉节县公平镇人。2007年,她开始在镇上一家针织厂上班。进厂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针织厂未给刘某办理医疗保险。2009年底,刘某被查出患了严重的结核性肺气肿。2010年1月3日,因要治病,刘某与针织厂签了《职工离厂书》。《职工离厂书》上写明:刘某因生病治疗与厂方解除劳动合同,即日起所发生的一切事情与厂方无关。随后,刘某花去医疗费12119元。2010年1月14日,刘某因肺癌医治无效死亡。

  刘某去世后,其家人与针织厂就经济补偿问题发生分歧。同年3月,刘某家属向奉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刘某查出患肺气肿后,找厂里借钱治病,但厂方却要求她先辞职,她只好被迫答应了。”刘某家属称。但厂方不承认,辩称,他们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任何胁迫、欺诈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刘的去世,系其自身患病正常死亡,且解除合同载明刘离厂后的一切事情与厂方无关。

  去年5月24日,劳动部门作出裁决:由针织厂一次性支付刘某因病死亡的相应待遇共计3万余元。但针织厂不服,认为刘某的死亡与他们没有关系,随即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厂方对刘的死亡不承担任何责任。

  重庆二中院终审认为,针织厂与刘某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能协商一致。法院还查明,在签订《职工离厂书》后,针织厂也并未给予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待遇。因此,法院认定刘某因病死亡时,与针织厂仍存在劳动关系。于是,按照《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由针织厂支付刘某家属一次性救济金、医疗费等共计306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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