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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商贸大厦纠纷12年 国有资产如何保护

 [日期:2011-12-16]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24[字体: ] 
核心提示:从1999年筹备处将商贸大厦项目出让给闽江公司,历经多年的项目出让纠纷和项目贷款纠纷,终于有了法院的判决,但不知道这确定的法院判决能否给国有资产保护以确定的未来?
   福州商贸大厦纠纷12国有资产如何保护
 
一个牵动众多行业、涉及亿万公众、影响国家经济命脉的名词,不知引发了多少矛盾纷争,折射出多少悲欢离合。而当它又与国有资产的流失与保护联系在一起时,就更加具有特殊的意义与份量。福州商贸大厦案就是这样一个典型案例:围绕它的纠纷长达12年,经过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乃至最高人民法院三级法院审理,各项法律关系和事实已经非常清楚,就是这样的一个案件,却面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的尴尬局面!那么应该如何破除阻力,促使生效的法院判决得到切实执行,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挽救濒临困境的国有企业,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是一个问题。
三足鼎立繁杂纷争,商贸大厦的前生今世
近十多年来,位于福州市中心地段的福州商贸大厦项目纠纷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这不仅在于其历经了多次诉讼纠纷,更在于其前途命运紧紧联系着多家国有企业和数千名职工的出路。这些复杂的纠纷包括:一是商贸大厦项目出让纠纷;二是商贸大厦项目贷款纠纷;三是商贸大厦项目能否继续进行的纠纷。纠纷分别发生在福州商贸大厦筹备处(简称筹备处)、福建省闽江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闽江公司)、福建佳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佳盛公司)之间。
1997年筹备处经福州市人民政府和福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批准同意,与闽江公司在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鉴证下,签订了《福州商贸大厦产权出让合同书》,将商贸大厦整体转让给闽江公司。然而,这正是一系列复杂纠纷的开始,先后经历了起诉、调解、申请再审、驳回再审申请、申请再审、上诉、发回重审,上诉、终审等程序:在19994月,筹备处告闽江公司,要求解除转让合同并要求闽江公司赔偿1811万元;在2000330,福州中院作出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认定转让合同有效继续履行,闽江公司分期支持筹备处7500万元,后者配合前者办理项目转项和最后收款后办理产权移交;2000428,筹备处告闽江公司,请求撤销(1999)榕民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解除商贸大厦产权出让合同书。福州中院认为原调解书应予维持,并驳回了筹备处的再审申请;2002222,福州中院在闽江公司申请下,向筹备处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说明原调解书已经生效,要其在2002329前自动履行调解书,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2004410,筹备处向福州中院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撤销原民事调解书,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福州商贸大厦产权出让合同书,法院于200461作出了(2004)榕民再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它自己作出的(1999)榕民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解除筹备处与闽江公司签订的《福州商贸大厦产权出让合同书》,并要求闽江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在建的商贸大厦;闽江公司不服此判决上诉至福建高院,福建高院以原审认定事实主要依据不足为由发回福州中院重审;福州中院作出(2006)榕民再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判决撤销本院(1999)榕民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闽江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商贸处支付违约金2724.2万元(计至2000330止),驳回福州商贸处关于解除《福州商贸大厦产权出让合同书》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对福州中院重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20082月,福建高院作出(2007)闽民再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的终审判决,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驳回筹备处解除产权出让合同的诉求,产权出让合同合法有效,项目由闽江公司继续开发。
到此为止,历时9年的商贸大厦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以法院最终支持闽江公司而结束。商贸大厦项目最终得以继续由闽江公司开发,给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带来希望。
商贸大厦项目贷款债权债务几经转让,花落佳盛公司,获得谈判话语权。从19931130日至19961226日,筹备处先后5次向工商银行福州南门支行贷款共计3550万元;2000621日,工行福建分行与华融资产福州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工商银行福州南门支行前述债权及相应担保全部转让给华融资产福州办事处;200411月,华融资产福州办事处将已设定为信托财产的前述债权全部转让给佳盛公司。
至此,在筹备处与佳盛公司之间形成因福州商贸大厦项目贷款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佳盛公司不仅取得对筹备处的贷款债权,同时取得了设定在商贸大厦项目相关土地使用权和在建项目上的抵押权,也获得了谈判的话语权。也正因为如此,在筹备处、闽江公司、佳盛公司之间上演了更多的纠纷,使得商贸大厦项目和国有资产保护处于更加复杂的局面!
商贸大厦项目还贷纷争的二重奏与国有资产的流失与保护
佳盛公司与闽江公司的还贷利息纷争中多家企业关停和大量职工下岗。
闽江公司是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所属在闽全资国有企业,在1997年与福州商贸大厦筹备处签订了产权出让合同,受让了商贸大厦在建项目整体产权后,通过省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了首付款,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项目从地下二层建至地上十一层,已建面积2.1万平方米(项目总面积3.6万平方米)。在经历从1999年至2008年长达9年的与筹备处关于商贸大厦项目产权转让多次的合同纠纷诉讼后,直到20082月,福建高院才作出(2007)闽民再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的终审判决,驳回筹备处解除产权出让合同的诉求,产权出让合同合法有效,项目由闽江公司继续开发。
但因筹备处结欠民营企业佳盛公司债权如何结算产生争议,导致(2007)闽民再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无法得到有效履行。其具体情况为:2004年底,产权转让双方,即筹备处与闽江公司正在为履行上述产权出让合同纠纷诉讼时,佳盛公司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以超低价1350万元协议受让了筹备处贷款债务本息共6400万元(本金3550万元,其中2350万元贷款用于项目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抵押)的不良资产,随后向法院申请确权,在福建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了(2004)闽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后,佳盛公司就该债权向福建省高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债务人筹备处无力偿还该债务,为了尽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闽江公司从大局出发同意为筹备处垫付其结欠佳盛公司债权。几年来,闽江公司通过福建省高院以及各种渠道,就佳盛公司对筹备处债权的付款数额进行协调,终因佳盛公司索要债权金额不断升级,从最初的8500万元上升到现在的18500万元,且严重背离上述第67号民事判决书、第14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债权金额,三方无法达成还款协议。
由于佳盛公司的无理要求,使得法院几经协调没有结果,造成了已是烂尾楼的福州商贸大厦项目至今无法启动,无法收回资金,使以闽江公司为代表的八家国有企业和两千多名职工的利益受到极大损失,多家相关公司停业或关闭,大批职工下岗,在岗职工工资不能正常发放。该项目每拖一天,闽江公司就要损失4万元。到目前为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三亿多,同时,也给福州市政府造成税费流失两亿多。省会城市中心商业区东街口繁华地段的烂尾楼不能续建,影响了市容市貌,在社会和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令人难以理解的筹备处态度与对国有资产的流失的担忧。
筹备处与债权人佳盛公司之间纠纷争议的焦点在于筹备处对于2000621日之后的利息是否应予给付的问题。对此福建高院与最高法院分别以判决进行了明确。
因佳盛公司起诉筹备处,2005411日,福建高院作出(2004)闽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1)筹备处10日内返还佳盛3550万及利息11030159.17元。从2000621日起债权转让后产生借款本金人民币3550万元的利息计算按日万分之二点一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佳盛公司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值得注意的是,原审原告,即债权人佳盛公司对福建高院的判决并没有上诉,表明其接受了此判决,上诉的是原审被告筹备处。对于上诉人筹备处的上诉,2005年最高院作出(2005)民二终字第147号民事判决:(1)维持(2004)闽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中第二、三、四项(即佳盛公司对筹备处福州商贸大厦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等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2)筹备处偿还佳盛本金3550万、利息11030159.17元及罚息(自20006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
可见,筹备处的态度有些另人难以理解。筹备处是国有机构,纠纷涉及的项目福州大厦属于国有资产,而筹备处项目出让的对象是闽江公司,也是国有企业,这样一来,必然形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两难局面:如果闽江公司接受佳盛公司的要求偿还筹备处所欠佳盛公司的债务,那么必然要多支付利息近一亿元,从而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如果闽江公司不接受佳盛公司的要求,就无法解除因筹备处贷款而设定在商贸大厦项目上的土地使用权和在建项目的抵押,无法正常经营,也无法解决相关企业的经济困境和大量职工的就业问题,还必须承担每天几万元的经济损失,由此形成的对城市形象和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等社会问题也会越来越多,如果不能及时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其可能出现的后果难以想象。
确定的法院判决与国有资产保护并不确定的未来
1999年筹备处将商贸大厦项目出让给闽江公司,历经多年的项目出让纠纷和项目贷款纠纷,终于有了法院的判决,但不知道这确定的法院判决能否给国有资产保护以确定的未来?
因为:虽然有了福建高院的判决支持,产权出让合同有效,由其继续开发,闽江公司仍然对商贸大厦项目有权建设与运营管理,但闽江公司却无法真正得到筹备处的积极配合,开展有效的项目工作。虽然有了福建高院和最高法院的判决支持,明确了商贸大厦项目贷款计算方法,但佳盛公司却仍故意歪曲判决,采用复利计算,收取利滚利的方式强行计算筹备处的债务本息,根据佳盛公司提供的利息清单,截止20101031日,其已将债务本息计至18500万元,与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本息相差近一亿人民币!
       现在闽江公司完全有理由得到法院支持,以合理价格支付佳盛公司借款,以了结债务纠纷,解除抵押,继续开发项目,唯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盘活国有资产,解决多家国有企业的困境!而现实情况是从福建高院和最高法院做出判决至今已经六七个年头,因受到种种干扰与影响,生效判决无法得到有效执行!面对确定的法院判决与并不确定的国有资产保护的未来,怎能不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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