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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拒接货不付款怎么办?

 [日期:2011-12-16]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87[字体: ] 
核心提示: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诸如尚未达到异常变动程度的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跌等。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法律上,对商业风险实行自己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而对情势变更则适用公平责任,损失由交易双方合理分担。
       买方拒接货不付款怎么办?
  案情
  20085月,双方签订100万美元的薄钢热卷板出口合同,约定20%的预付款,其余货款银行托收,D/P(承兑交单)方式付款,交货期为2008725号。申请人收到20万美元预付款后依约按期装运。
  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国际市场薄钢热卷板在7月份价格下挫近一半,被申请人拒绝赎单接货,造成数额不菲的滞港费。被申请人称,国际市场货物价格剧跌属于情势变更,要求降价50%,否则,宁可损失预付款也不接货。
  申请人查明,被申请人为经济实力不强的贸易商,而且,货物如长期滞港,有被当地海关拍卖的风险;同时,根据当地海关有关规定,货物回运须经提单注明的收货人同意。
  该争议虽起于被申请人违约,然而,由于合同中没有约定有效的仲裁条款,只能在土耳其进行诉讼。即便胜诉,也存在执行难问题。
  申请人遂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被申请人同意。
  申请人的请求是:被申请人(1)支付剩余80万美元货款及利息损失;(2)承担滞港费8万美元。
  被申请人则提出:因情势变更,要求降价50%
  调解
  调解中心根据本案的特殊性,积极联系被申请人当地商会,得到协助。被申请人也同意指定当地商会的律师作为调解员,经多次协商调解,双方同意对货物作降价处理;然而,就先付款还是先收货的履行事宜,双方由于互不信任,最终没有达成一致。
  就该问题,当地土耳其商会提出建议:由合同项下货物被申请人的最终用户提供担保。最终,双方接受了该建议。
  结果
  经调解中心和土耳其商会斡旋,争议双方及被申请人的最终用户三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80万美元,但鉴于国际热卷板市场价格剧变的影响,申请人同意降价20万美元,被申请人应支付60万美元:自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40万美元,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交付提单;在本协议签订后60天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剩余20万美元。
  2.如被申请人逾期未付剩余欠款,除承担前述货款之外,应另行支付20万美元违约金。
  3.被申请人的以上付款义务由货物最终用户某公司提供担保。
  4.滞港费由被申请人自行承担。
  5.协议三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时,守约方有权将《和解协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三方同意由该会代为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采用简易程序,进行书面审理,请求仲裁庭适用适当快捷的程序进行仲裁,并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做出裁决书,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评析
  本案的处理和结局,在实体和程序法律问题上都值得总结。
  (一)实体法律问题
  本案涉及如何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合同双方利益关系。
 合同履行中的违约方往往以无法预见情势变更为由,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重新调整双方利益关系。于此情形,基本的法律处理方法是:以公平原则统领基于情势变更的要求。
  1.合理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
  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诸如尚未达到异常变动程度的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跌等。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法律上,对商业风险实行自己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而对情势变更则适用公平责任,损失由交易双方合理分担。
  因此,在判断某种重大客观变化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时,应当注意衡量风险类型是否属于社会一般观念上的事先无法预见、风险程度是否远远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风险是否可以防范和控制、交易性质是否属于通常的高风险高收益范围等因素,并结合市场的具体情况,在个案中识别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
  在具体的交易个案中,应充分注意全球性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对交易(合同)主体是一个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还是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
  如果存在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那么,法律上认为,交易主体应当对于市场风险存在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尤其是对于涉及石油、焦炭、有色金属等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标的物,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标的物的合同,应当依法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无法预见的主张是否成立,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以防止情势变更原则被滥用而影响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和交易的安定性。
  详情可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
  本案中,争议双方20085月签订薄钢热卷板出口合同,约定同年725日交货、货款金额和付款方式等。在紧邻交货日前后的时间内,国际薄钢热卷板市场价格短时间内大幅下跌,确与全球金融危机蔓延、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有一定联系。
  这种联系表现在当事人之间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履行,受到原料价格剧烈波动、市场需求关系的变化、流动资金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这种较短时间内的价格剧变及其影响,合同双方均无法预见、无法防止和无法克服,确属情势变更而非通常的商业风险。因此,被申请人关于情势变更的主张,得到了调解和仲裁的支持,因而,对本案的处理应适用公平原则。
  2.公平原则之下侧重于保护守约方。
  违约方所主张的无法预见情势变更等情形确实存在,确需适用公平原则重新调整合同双方的利益关系。在这一前提下,对调整尺度的价值取向仍应侧重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
  遵循这一原则的法理基础是:违约方所主张的无法预见情势变更等情形,对于守约方同样存在,更非守约方行为所致。再者,保护守约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定性,从来都是合同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因此,情势变更之适用,并非简单地豁免债务人的义务而使债权人承受不利后果,而是要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公平合理地重新调整双方利益关系。在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相关机构和人员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重新协商,改订合同;重新协商不成的,争取调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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