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银行属于债权人,陈先生属于债务人,置业公司属于第三人, 陈先生将债务转移给置业公司,必须经银行同意,否则不产生债务转移的法律效力。所以陈先生只能自己承担造成个人信用不良记录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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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1年7月,陈先生购买了某置业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支付首付款后,陈先生因个人原因无法使用该房产,经置业公司与柴先生协商,将房产转让给柴先生。三方同时约定,该置业公司代陈先生偿还银行按揭贷款并解除抵押。协议签署后,陈先生将房屋转交给柴先生,并将房屋买卖合同及按揭合同交给置业公司办理按揭贷款合同的解除手续。
律师点评
本案中涉及债务转移的问题。《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银行属于债权人,陈先生属于债务人,置业公司属于第三人, 陈先生将债务转移给置业公司,必须经银行同意,否则不产生债务转移的法律效力。所以陈先生只能自己承担造成个人信用不良记录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