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律师!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811007098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借款合同 >> 文章内容

欠款人相互推诿不还钱 债权人起诉获胜

 [日期:2011-11-27]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62[字体: ] 
核心提示: 法院认为,滕宪林、孙吉祥二被告对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数额认可,无异议。依据原告的诉讼主张,二被告是合伙承建了陈巴尔虎旗特尼河牧场有机化肥厂工程,在合伙期间对外赊欠的材料款合伙人有共同给付的义务,故此做出如上判决。案件判决后,二被告提出上诉,但在二审过程中又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现案件已终审。

      拖欠货款起争端 耍无赖,迟延利息已过半。10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做出判决:被告滕宪林、孙吉祥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给付拖欠原告董志奎的材料款本金126000元,迟延履行利息7312.50元,合计133312.50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滕宪林、孙滕宪林、孙吉祥二被告合伙承建陈巴尔虎旗特尼河牧场有机化肥厂工程,先后在原告处赊购建筑材料。截止2010年11月28日,累计拖欠原告董志奎材料款126000元。上述材料款,虽经原告董志奎多次索要,但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不予偿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材料款本金126000元,迟延履行利息7312.50元,合计133312.50元。被告孙吉祥虽辩称说,已将拖欠原告的货款交付给了被告滕宪林,让其偿还原告,故被告滕宪林不偿还原告货款与其无关。
      法院认为,滕宪林、孙吉祥二被告对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数额认可,无异议。依据原告的诉讼主张,二被告是合伙承建了陈巴尔虎旗特尼河牧场有机化肥厂工程,在合伙期间对外赊欠的材料款合伙人有共同给付的义务,故此做出如上判决。案件判决后,二被告提出上诉,但在二审过程中又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现案件已终审。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