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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古玩受骗怎么办

 [日期:2011-12-19]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102[字体: ] 
核心提示: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达成买卖协议时,被告在向原告出具的收条中已明确承诺“包到明代以前,不到代退”,双方已形成附解除条件的买卖合同关系。
   
  2011年6月8日,原告林某与被告古玩店老板李某签订协议,由李某代林某购买明代以前出产的吉州窑木叶纹碗一只,价款23000元。李某向林某出具书面收据一份,载明“兹收到林某购吉州窑木叶纹碗一只,计币贰万叁仟元正,包到明代以前,不到代退”。北京中博文物检测鉴定中心鉴定结论称,“样品成分与宋代吉州窑同类器物瓷釉表面数据成分有差距,氧化硅含量低,氧化铝、氧化钾含量高,与清代晚期同类器物瓷釉表面数据成分符合较好”。拿到鉴定结论,林某即要求李某退货,但遭到李某拒绝,双方产生纠纷,李某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达成买卖协议时,被告在向原告出具的收条中已明确承诺“包到明代以前,不到代退”,双方已形成附解除条件的买卖合同关系。该碗经鉴定属晚清物品,故促成双方买卖合同解除的条件已成就,双方应互相返还货物与款项,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3000元并将吉州窑木叶纹碗退还被告之诉请,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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