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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认定借贷型诈骗的核心

 [日期:2022-03-04]   来源:首都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字体: ] 
核心提示:

 

 

借贷型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通过借贷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一些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向他人借贷,同时可能许以较高的利息作为“利诱”,最终无法归还,这种借贷行为非常常见。实践中借贷一方往往因为追不回钱款,想通过刑法手段维权,告“借钱不还者”诈骗罪,但最终很可能无功而返。

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借款,最终无法归还的,就构成诈骗罪吗?其实不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才是认定借贷型诈骗的核心,只不过由于“非法占有目的”系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无法直接感知,必须综合客观证据予以判断。

以下介绍一则涉“借贷型诈骗”无罪典型案例,看如何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分析。

 

赵某甲诈骗

2021)苏1282刑初26

 

【案情简介】

自诉人范某与被告人赵某甲、涉案人员邬某是同届初中校友,范某与邬某是初中同班同学。20165月至201612月间,赵某甲与邬某编造土地流转资金不足等借口向范某借款。期间,赵某甲先后向范某出具10万元借条6张、15万元借条1张、20万元借条1张,借条总金额计95万元、月利率6%,邬某为上述借款的担保人,范某实际向邬某转账80.3万元。邬某在收到上述款项后,用于偿还褚某等人的债务、信用卡欠款及购物等。赵某甲于201710月归还范某10万元,余款至今未还。

2018710日,范某至靖江市公安局报案,该局审查后于当日对邬某、赵某甲涉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并于201996日向靖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靖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2039日作出靖检诉刑不诉〔20205号不起诉决定书,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难以认定赵某甲构成诈骗罪,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另查明,赵某甲在靖江市某办事处城管分局工作,因原发性肝癌,于20185月住院手术治疗,20213月诊断为原发性干细胞癌术后肝内复发。期间,赵某甲月应发工资3300元,实发工资2600元。

 

 

【裁判要点】

一、被告人赵某甲借款时并非绝对无履约能力

要点:以真实身份出具借条+有稳定的工作收入+家庭曾帮助偿还债务+未约定还款期限

虽然被告人赵某甲在向自诉人范某借款时确实存在其他债务,但其在借款时以真实身份出具了借条,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在案证据显示其家庭曾多次帮助其处理个人债务,且涉案借款均未约定还款期限,因此,不能排除赵某甲在借款时具有履约能力的可能性,故不能推定赵某甲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被告人赵某甲借款后的用途并非肆意挥霍

要点:借款去向系用于归还其他债务,拆东墙补西墙的行为不等同于挥霍行为

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在骗得财物后通常不打算归还用于赌博等不法活动,或者肆意挥霍。本案中,借款由自诉人范某直接汇至邬某账户,在案证据显示借款的去向大部分是邬某用于归还债务,邬某称是用于归还其帮助赵某甲在外借款所形成的债务,但该说法在庭审中并未得到赵某甲的认可,目前亦无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即使真实,该拆东墙补西墙的行为不等同于挥霍行为,故不能据此当然推定赵某甲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被告人赵某甲借款后并未有躲避、逃匿等行为其未能归还借款不能排除客观因素所致

要点:有部分还款的行为+未躲避、逃匿+疾病导致丧失还款能力

本案中,邬某自20166月起数十次归还自诉人范某本息40余万元,被告人赵某甲于201710月归还10万元,同时赵某甲还让范某在腊月二十四至其父亲家中,试图通过家庭帮助其归还借款,这一系列行为可以佐证赵某甲在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范某称2017年年底后联系不上赵某甲,赵某甲辩解因患有疾病,家人不让其与外界联系,该辩解有相关书证在案证实,也合乎常理,故不能认定赵某甲存在躲避、逃匿等行为。本案借款未能及时偿还不能排除赵某甲患有肝癌这一客观因素,导致其暂时丧失还款能力,其家庭也不愿意出面帮其再归还个人债务。

 

除了不能证明赵某甲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外,本案还不能证明自诉人范某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系基于被告人赵某甲的欺骗行为。赵某甲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进行借款,但自诉人范某陷入错误认识交付财产不能排除系基于校友同学情谊、高息诱惑等因素。其一,范某与赵某甲、邬某是校友或同学,具有一定人身信赖关系,范某也表示对二人印象较好,看起来很老实,对二人比较信任,根本没有怀疑过二人;其二,涉案借款利息为月息六分,范某在未核实所谓土地流转等生意真实性及前款未还的情况下,连续性十余次借款给赵某甲、邬某,不能排除是基于高利回报而出借款项的可能,范某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也陈述到借款那段时间每个月基本都有点利息打给她,确实自己也有点贪心,想着赚这个钱才没有打听二人的真实情况。

 

在认定借贷型诈骗时,须以“非法占有目的”为核心,通过行为人借款当时的还款能力、行为人的欺骗手段、事后的还款态度、是否存在客观不能的情况等多重因素综合考虑,如果能排除合理怀疑,认为行为人具有恶意借款拒不归还的故意,就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反之,不能轻易地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田帅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二部副主任,只做刑事案件。办理全国各地刑事案件,取得了众多法院判决无罪、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缓刑、检察院不起诉、不予批准逮捕、直接取保候审等案例。

叶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正大中心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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