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今天(2022.02.28)下午,我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交非法行医案申诉材料,申诉人是一个受人尊敬的老人,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后再次行医,被北京市某区法院判决非法行医罪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从法律规定的字面理解,申诉人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但法官忽略一个事实,即申诉人曾经有医师执业证书,只是没有注册。
《〈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指出:“对取得医师资格但尚未进行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从事诊疗活动,可以进行行政处罚,不宜一律按照非法行医罪处理。”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刑事审判参考》发布了第283号典型案例,即周兆钧被控非法行医案—如何正确把握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要件,该案裁判要旨为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不是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申诉人治病救人的事迹曾被媒体广泛报道。1989年至1994年间,申诉人因擅长治疗疑难杂症,医德高尚,其治病救人事迹多次被《铁道工程报》《人民铁道报》《痕迹》等媒体广泛报道,证实其具有行医能力。
我代表申诉人曾向区法院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都被驳回。申诉人对我说,田律师,不管结果如何,我们都要申诉到底。我被申诉人的坚决态度感染,这也坚定了我的决心,一定要给申诉人讨个说法,还申诉人以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