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因金融危机被迫停产,但闲置了他人机器遭索赔。近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吉水县顺成铁矿马田一矿赔偿原告廖小根、郭光左、周贻仁损失2.7万元。
法院查明,2008年4月28日,被告吉水县顺成铁矿马田一矿为生产所需,与原告廖小根、郭光左、周贻仁签订合同,将其矿区的挖、装铁矿石的工作发包给原告廖小根、郭光左、周贻仁经营,并由原告自己提供装载机;合同还约定了承包期自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1月31日止、报酬为1.3万元每月,而且无论是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它原因造成原告装载机不能正常生产,被告必须照常支付给原告报酬等内容。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金融危机,被告于2008年10月份被迫全面停产并将有关情况通知了原告。此后,原告将装载机开走并在外接了部分业务,并于2008年12月期间又将该装载机转卖给他人。另查明,被告已付原告报酬7.2万元。由于原告与被告就剩余报酬无法协商解决,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报酬款4.5万元。
法院认为,此案被告因金融危机停产,致使原告的装载机不能正常经营,其损失被告应当适当赔偿。考虑到原告在被告停产并得到被告及时通知后在外承接了部分业务,合同期内又转让了该装载机,原告的行为应视作为积极减少相应损失的行为,为此,法院酌情确定原告的损失为2.7万元。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