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在原告仅支付定金20万元的情况下就要求被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显然会让作为出卖方的被告承受巨大的履约风险,不合交易习惯,亦有违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故被告在原告仅支付20万元定金而未支付任何首付款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办理过户手续,不构成违约。
去年7月,张某看上了位于刘某的一处房屋。张某于7月13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购买刘某的此房,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600万元,合同签订后,张某当日即向刘某支付了定金人民币20万元。但是在签订合同次日,刘某就要求解除上述合同,在张某未同意的情况下,刘某在约定时间拒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请问张某该怎么办?
律师解析:
合同中虽约定了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但却未明确约定支付首付款280万元及剩余300万元房款的时间,而涉案房屋总价款为600万元,在原告仅支付定金20万元的情况下就要求被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显然会让作为出卖方的被告承受巨大的履约风险,不合交易习惯,亦有违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故被告在原告仅支付20万元定金而未支付任何首付款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办理过户手续,不构成违约。
但是,鉴于合同中对付款时间、贷款银行及贷款种类、如何及何时取得贷款承诺函等重要条款没有明确约定,双方现亦未能达成补充意见,且上述互相联系制约之条款不宜由法院强制规定,本案合同现已无法继续履行。在此情况下,刘某应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