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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 无权要求支付中介费

 [日期:2011-12-23]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74[字体: ] 
核心提示: 法院经审理认为,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情况向委托人如实报告,郑先生作为中介方有义务了解讼争交易房产的权利状态,并向委托人如实告知。郑先生未向委托人履行此义务,根据合同法规定,无论居间合同是否解除,居间人均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20107月,经郑先生做中介,金生商贸公司和张先生签订房产买卖协议,金生公司将商场出售给张先生。协议约定,买卖双方签约时,张先生应向郑先生支付中介费25万元。若迟延,则按0.05%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向土地房产部门查询,得知所售房产部分处于查封状态,遂与金生公司解除协议。之后,郑先生将金生公司和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双方支付中介费25万元及违约金。
  张先生诉称,金生公司和郑先生均隐瞒了交易房产被查封的事实,当三方前往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时,自己才发现所购房产部分还在查封状态。因此,经三方协商,同意解除协议,并由郑先生执笔,在三方各执一份的合同上同时注明鉴于该房产尚有部分房产还在查封状态,经协商解除该协议。这份三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解除协议签订后,房屋买卖合同、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居间合同均已解除,自己根本不需付这笔中介费。
  郑先生则辩称,房产即使有查封也不影响讼争房产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张先生完全可以先办理未查封的大部分房产的交易登记,在个别房产解除查封后,再处理查封房产。张先生急于解除讼争房产买卖协议与自己无关。双方买卖合同关系解除不等于三方的居间合同关系解除,张先生应当依约支付中介报酬。

   法院经审理认为,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情况向委托人如实报告,郑先生作为中介方有义务了解讼争交易房产的权利状态,并向委托人如实告知。郑先生未向委托人履行此义务,根据合同法规定,无论居间合同是否解除,居间人均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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