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法院经审理认为,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情况向委托人如实报告,郑先生作为中介方有义务了解讼争交易房产的权利状态,并向委托人如实告知。郑先生未向委托人履行此义务,根据合同法规定,无论居间合同是否解除,居间人均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2010年7月,经郑先生做中介,金生商贸公司和张先生签订房产买卖协议,金生公司将商场出售给张先生。协议约定,买卖双方签约时,张先生应向郑先生支付中介费25万元。若迟延,则按0.05%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向土地房产部门查询,得知所售房产部分处于查封状态,遂与金生公司解除协议。之后,郑先生将金生公司和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双方支付中介费25万元及违约金。
张先生诉称,金生公司和郑先生均隐瞒了交易房产被查封的事实,当三方前往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时,自己才发现所购房产部分还在查封状态。因此,经三方协商,同意解除协议,并由郑先生执笔,在三方各执一份的合同上同时注明“鉴于该房产尚有部分房产还在查封状态,经协商解除该协议”。这份三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解除协议签订后,房屋买卖合同、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居间合同均已解除,自己根本不需付这笔中介费。
郑先生则辩称,房产即使有查封也不影响讼争房产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张先生完全可以先办理未查封的大部分房产的交易登记,在个别房产解除查封后,再处理查封房产。张先生急于解除讼争房产买卖协议与自己无关。双方买卖合同关系解除不等于三方的居间合同关系解除,张先生应当依约支付中介报酬。
法院经审理认为,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情况向委托人如实报告,郑先生作为中介方有义务了解讼争交易房产的权利状态,并向委托人如实告知。郑先生未向委托人履行此义务,根据合同法规定,无论居间合同是否解除,居间人均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