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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人为女儿上大学 上学未成能否退费

 [日期:2011-12-23]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84[字体: ] 
核心提示:一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杜女士有个女儿,2008年将参加高考,但成绩一直不够理想,只能上三本线,为此杜某焦急万分。此时,同事冯某答应杜女士为她的女儿找到名牌大学。杜女士先后两次共计支付给了冯某25万元。
     杜女士的女儿被安排进了西南大学,却是读自考。统招没读成,自然觉得这钱花的冤枉,明显受骗了,于是,杜女士找到冯某退款。多次催讨,冯某只还了6万元。法庭上,冯某称当时也感到上当受骗,还和杜女士一起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一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女士向冯某预付了25万元的费用,委托冯某办理其女就读西南大学相关统招本科专业事宜,双方在付款时已明确约定未完成委托事项费用应全数退还,冯某还向杜女士出具了收条,该收条约定内容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因此,双方之间已依法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约定的义务。受托人冯某收取委托人杜女士预付的费用后,在未能完成受托事项时,应按照双方的约定将预付费用退还杜女士,其拖欠部分预付费用至今未退还的行为不符合双方的约定,应依法承担返还责任。
冯某辩称款项被第三人李某诈骗,应待刑事案件侦破后再作处理的辩解意见,因冯某并未提交公安机关的立案材料,且第三人李某系冯某选任,冯某亦未提交有关转委托经委托人杜女士同意的证据,即使构成刑事案件,冯某也存在选任的重大过失,亦应承担返还责任。因此,对于杜女士要求主张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并未明确约定费用退还期限,该损失依法从杜女士第一次向法院起诉之日起计算。
一审法院遂判决冯某十日内返还杜女士人民币19万元,并付清相关资金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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