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至于原告主张的死者丈夫曾凡美的扶养费17663.3元,原告已提供证据证明曾凡美身体有残疾,不能参加劳动力,应认定其丧失劳动能力,因夫妻双方具有相互扶助义务,对原告主张被告理赔曾凡美扶养费17663.3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查明,原告江西省吉水县文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赣D38597货车于2011年2月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2011年3月31日20日许,黄恒庆驾驶赣D38597货车行驶至赣州市安远县牌石镇朱犬山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李福英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李福英当场死亡、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安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黄恒庆、李福英各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现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但被告以部分赔偿项目不合理为由拒赔。
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为其所有的赣D38597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双方已经建立了保险合同关系。原告投保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被告应按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理赔。至于原告主张的死者丈夫曾凡美的扶养费17663.3元,原告已提供证据证明曾凡美身体有残疾,不能参加劳动力,应认定其丧失劳动能力,因夫妻双方具有相互扶助义务,对原告主张被告理赔曾凡美扶养费17663.3元的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