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律师!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811007098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劳动合同 >> 文章内容

伤残老兵沦为临时工被随意辞退

 [日期:2011-12-27]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63[字体: ] 
核心提示: 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退伍后新分配工作的,其军令和待分配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1996年10月30日“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固定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按照劳动法规定,复员、专业军人初次就业的,如果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身陷窘境,一起官司埋祸根?

  刚刚50岁的吴庭福已经满头白发,而他仍然倔强地穿着一身旧式军装。据吴庭福介绍,作为曾经老山前线付出过青春和汗水的一位老兵,他在部队一次演练中负伤,4年军旅生涯就此结束。因公负伤的他作为一名伤残军人复员回家了,在家待业多年后,1994年5月被安置到景泰县中泉水电管理所工作。而因为他和单位的一场诉讼,让他陷入连环官司,并从此丢了工作。
  记者在吴庭福的退伍军人复员证和法院判决书上证实了其因公致残的说法,其上显示,吴庭福的伤残等级为七级。
  据了解,1998年,单位决定分流经营,作为分流经营人员之一,吴庭福和单位签订了的分流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由单位提供经营场地,办理一切证照手续,并一次性出资7000元借款作为周转资金,承包期限为1998年至2003年5年时间;期间,承包人享受和单位其他职工同等福利待遇,连续计算工龄,期满后承包人如数归还借款,由单位为其重新安排工作。然而,单位并未如约履行合同,一直未为其提供经营场所,使其无法展开正常经营活动。2002年12月,吴庭福将单位一纸诉状告上法庭。法院终审判决吴庭福胜诉,由单位赔偿其经济损失500多元,违约金1万元。
  而就在该案二审期间,因承包经营合同到期,单位发出通知,告知6位承包人按期前来协商续签合同或安排工作事宜。
  “然而,单位以各种理由推诿,不给我安排工作。”吴庭福说,他没有想到,在和单位协商安排工作时,却被单位拒绝了,起因就是之前那场官司惹了单位。
  六上法庭,归途渺茫
  为此,吴庭福只好向景泰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请求单位为其安排工作,并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料,仲裁庭以吴庭福和单位的合同纠纷未审结,且该劳动纠纷由合同纠纷引起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无奈之下,吴庭福只好向景泰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曾因合同纠纷未审结中止审理,在合同纠纷二审终结后,景泰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2004年8月,判决被告水管所与吴庭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不予安排,自判决生效后按同等就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补偿吴庭福的损失至55周岁,并判令赔偿吴庭福2003年至2004年8月17日十个月的工资。
  不料,水管所不服提起了上诉。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该案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景泰县法院重审。

景泰县法院重审后又以无证据证实吴庭福是固定正式工还是合同工,且2004年底承包经营合同到期后双方再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05年元月水管所给吴庭福安排了工作,吴庭福这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将军龄计算为连续工龄,认为这一请求属于独立劳动请求,应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据此,驳回了吴庭福的起诉。

  随后,吴庭福向白银市中院提出上诉。这次审理后,白银中院认为吴庭福2004年底再未上班的后果由水管所造成,期间所受损失应予以支持,但同样认为,吴庭福所提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县合同,将军龄计算为工龄的请求属劳动争议,应先申请劳动仲裁。并以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指令景泰县法院审理。

  而后,景泰县法院经审理,指出没有证据证明水电管理所曾在2005年为吴庭福安排过工作,但原被告双方自1994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吴庭福的诉讼请求需经劳动仲裁。故仅判决水管所赔偿吴庭福合同期满至2004年年底一年的经济损失,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

  吴庭福再次提出上诉。然而,这次法院于2006年7月6日驳回了吴庭福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

投诉无门,面临老无所依

  自己重回单位的请求究竟该仲裁庭仲裁还是该法院判决?吴庭富说他很迷茫。家庭因工作问题受到了很大影响,养老问题迫在眉睫,吴庭福只好走上了上访之路。2007年,省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涉访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曾发通知,要求原景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劳动仲裁相关规定尽快立案仲裁,将结果于2007年3月20日上报。但此后,仲裁庭立案审理后却没有给他任何书面答复。

  日前,记者就此前往景泰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中泉水电管理管所进行了采访。

  该仲裁委员会一位姓王的工作人员表示,时隔几年,由于人员调动关系,且主管领导在开会,该起劳动纠纷是否在2007年二次进入仲裁程序及最终的仲裁结果难以查证。但他表示,既然2004年仲裁庭早已仲裁不予受理,案件也进入诉讼程序,1年的仲裁时效已过,仲裁庭应当不会二次受理。

  景泰县中泉水电管理所陈所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该单位90多人,正式职工仅40多人,其余均为临时工,所有职工均未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其称吴庭福只是临时工,并非正式职工。2005年单位为吴庭福安排过工作,但因吴庭福不服从安排,被单位辞退了,不存在再为其安排工作之说。陈所长说,这些决定有会议记录和工资登记册等相关书面文件证明。当记者要求查看吴庭福的档案及相关材料时,陈所长却称档案保管人员主管不在单位无法查看。当记者问及单位如何看待于吴庭福多年来坚持要求安排工作,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请求时,他一方面不承认法院终审判决中所认定的事实,另一方面却表示,还是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对此,吴庭福称, 2005年合同纠纷官司审理期间,单位曾口头为其安排过一次工作,但由于单位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他拒绝了这次安排。其表示,之所以如此,也是为了避免单位以临时工为借口将他随意开除。

  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退伍后新分配工作的,其军令和待分配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1996年10月30日“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固定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按照劳动法规定,复员、专业军人初次就业的,如果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8年《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的情况都符合上述任何明文规定维权咋就这么难呢!”吴庭福无奈地说,他在部队服役期间因公致残而复员,即使单位以其他理由不愿意和他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应该依法办事。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