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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日期:2011-12-31]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26[字体: ] 
核心提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事实,编藤工并不受维信公司的劳动管理,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虽然编藤工的报酬是由公司的银行工资发放系统发出,也由公司代为申报和扣缴个人所得税,但这是公司依据回收的派工单,参照派工之前与承包人确定的单价、工价,由公司的电脑系统自动生成得出数据,并非公司直接与编藤工协商确定的报酬支付标准。如果编藤工对报酬有异议,也不是直接向公司提出,而是通过承包人向公司提出。由此可见,公司发放报酬的行为仅是代理行为,并非工资管理。

     

 

      东莞市维信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下称“维信公司”)是一家生产和销售家具的大型公司,因生产场地不足,拟把编藤业务迁出企业,导致300多名编藤工人集体罢工。

  今年7月和8月初,100多名编藤工先后向当地社区劳动服务站和镇政府信访部门投诉,称维信公司没有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购买社保,并扣除每月10元的工伤基金,要求公司退回工伤基金,补办社保,并予以补偿。
     维信公司称,2008年以前公司就把编藤业务外包出去,公司按所有编藤工报酬总额的5%向承包人支付费用。公司没有针对编藤工的约束制度,不提供食宿,也不要求其穿公司的统一工服,也没有正式员工的厂牌。在编藤业务实施外包前,办理暂住证必须有单位名称;而自从编藤业务实施外包后,公司从未为王某等人办过暂住证。
   维信公司表示,编藤行业淡旺季较为明显,因此大多工厂都不愿长时间雇请固定数量的员工。而熟练的编藤工为了能多接活,也往往不愿与工厂建立长期固定的劳动关系,因此编藤工序往往会外包给供应商,这已是编藤行业多年形成的一种惯例。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事实,编藤工并不受维信公司的劳动管理,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虽然编藤工的报酬是由公司的银行工资发放系统发出,也由公司代为申报和扣缴个人所得税,但这是公司依据回收的派工单,参照派工之前与承包人确定的单价、工价,由公司的电脑系统自动生成得出数据,并非公司直接与编藤工协商确定的报酬支付标准。如果编藤工对报酬有异议,也不是直接向公司提出,而是通过承包人向公司提出。由此可见,公司发放报酬的行为仅是代理行为,并非工资管理。
  据此,2011年12月下旬,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王先生等156名编藤工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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