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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一赔十”是否赔十

 [日期:2011-12-31]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21[字体: ] 
核心提示:我国《合同法》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对显失公平的认定也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具体到本案中,消费者对家具质量及市场行情的了解程度远不如家具店,明显处于弱势的位置。更何况家具也是消费者接受商家要约承诺并出资购得,为双方合意的结果。因此,本案“假一赔十”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形。

 

 

【案情回放】:

       某家具店为扩大销售市场,举行降价促销活动。为了证明自己销售的家具货真价实,特别在商店显眼位置打出了“凡是在本店购买的任何家具,如出现质量问题,一律‘假一赔十’”的宣传标语。李某看到广告后,在该家具店购买了价值3000元的实木家具一套。在使用的过程中,李某发现该家具有脱落、开裂现象,而且散发刺鼻气味。李某遂前往该家具店要求退货,并且要求家具店履行自己“假一赔十”的承诺。家具店拒绝,以致成讼。庭审中,家具店辩称“假一赔十”显失公平,故拒绝赔偿。

【法院判决】:
         经法院庭审查明:李某购买的家具并非实木家具,而是由密度板贴化学物质制作而成。法院判决,按照双方约定的“假一赔十”的标准,判令家具店支付李某30000元违约金.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家具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焦点是,被告家具店是否应当向原告李某承担“假一赔十”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家具店举办家具促销活动,并承诺“假一赔十”。李某看到家具店的广告和该承诺后购买了价值3000元的实木家具一套。因此,在家具店出售家具和李某购进家具的行为完成后,双方即成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家具店承诺的“假一赔十”虽为以广告形式出现的、质量保证为内容的要约,但内容具体、明确,具有实际操作性,一旦承诺,该要约内容即构成买卖合同的组成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家具店自身履行义务有瑕疵,违反了双方的质量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次,从案情来看,“假一赔十”是家具店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假一赔十”作为一项合同条款自然合法有效。
  我国《合同法》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对显失公平的认定也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具体到本案中,消费者对家具质量及市场行情的了解程度远不如家具店,明显处于弱势的位置。更何况家具也是消费者接受商家要约承诺并出资购得,为双方合意的结果。因此,本案“假一赔十”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形。
  综上,本案“假一赔十”的承诺合法有效,并不“显失公平”。家具店出售假的实木家具,明显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假一赔十”实际上就是一种违约金责任的约定,故法院判决被告家具店支付原告李某30000元违约金是正确的。
【fa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54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14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72条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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