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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

 [日期:2012-01-01]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8[字体: ] 
核心提示:王海没有出席庭审。面对一审结果,其诉讼代理人叶茂良表示不满:“法院把广告费用当做损失并要求赔偿是没有依据的。黄埔区法院没有资格对安监总局的《职业病分类表》进行解释。此外,即使荧光增白剂是可以添加的,也起码要在包装上说明,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我始终认为,知情权才是消费者最重要的保障。”他还表示,会就一审判决结果“跟他(王海)沟通”,“应该会上诉”。王海则在一审结果出炉后发微博表示:“看来战斗才刚刚开始。”

 数月来,国内“打假第一人”王海与广州蓝月亮公司之间,一场关于“荧光增白剂”的纷争闹得沸沸扬扬。此前,王海状告“蓝月亮”的官司已经先输一阵,昨天上午,“蓝月亮”反诉王海名誉侵权却首战告捷。广州黄埔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王海在微博上发布针对“蓝月亮”及其相关产品的言论构成名誉侵权,责令其删除失实言论、刊登声明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0万元。这是王海打假生涯中首次被企业送上被告席,也是他与“蓝月亮”的对决中第二次败下阵来。

  关于此案,有网友认为判决说明“个人斗不过企业”,但法律专家表示判决站得住脚,并不会对消费者维权产生负面影响。
  侵权案王海一审败诉
  业打假被指动机不纯
  法院认定“洗衣液含致癌物”一说没有科学依据
  广州黄埔区法院认为,对于“洗涤剂用荧光增白剂”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的讨论是允许且必要的,但王海在没有任何科学实验结果和结论支持的情况下,指称“蓝月亮”生产的产品中“添加了致癌物荧光增白剂”,超出了对“洗涤剂用荧光增白剂”的正常讨论范围。同时,法院认为,王海忽略行业标准允许添加相关荧光增白剂这一事实,曲解《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表》的适用范围和对象,不加区分地针对“蓝月亮”生产的产品发表“添加了致癌物”等不负责任的言论,主观带有明显的选择性和针对性,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王海在没有科学理据支持下,通过其微博针对“蓝月亮”生产的“深层洁净护理(亮白增艳)洗衣液”发表“亮白增艳洗衣液中添加荧光增白剂这一致癌物质!”、“经检测杨澜(微博) 代言的蓝月亮亮白增艳洗衣液含有致癌物质荧光增白剂,既非低碳亦不环保,所谓亮白增艳科技就是忽悠。建议为了您的健康不要购买”等误导公众及煽动消费者抵制相关产品的言论,构成诋毁,也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王海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但对于“蓝月亮”向王海索赔300万元的诉请,法院表示,“考虑到被告在其微博中发表的言论系经有关媒体报道和转载后,影响才进一步扩大,故本院酌情考虑,确定由被告承担10万元作为消除影响的费用。”
  判决同时明确:对“蓝月亮”主张的品牌资产减损的价值损失,因其在诉讼中没有提出具体请求,本案不作处理。
  王海没有出席庭审。面对一审结果,其诉讼代理人叶茂良表示不满:“法院把广告费用当做损失并要求赔偿是没有依据的。黄埔区法院没有资格对安监总局的《职业病分类表》进行解释。此外,即使荧光增白剂是可以添加的,也起码要在包装上说明,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我始终认为,知情权才是消费者最重要的保障。”他还表示,会就一审判决结果“跟他(王海)沟通”,“应该会上诉”。王海则在一审结果出炉后发微博表示:“看来战斗才刚刚开始。”
  职业打假被指动机不纯
  打假蒙上金钱阴影变成披着民意外衣获取利益的方式
  王海挑起“荧光增白剂”纷争后率先把“蓝月亮”送上了法庭,但却是“蓝月亮”的反诉先把王海“扳倒”了,王海首次遭遇企业反诉便“败下阵来”,令不少民众更关心消费维权的未来发展。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中以来,王海便以“中国打假第一人”的面目出现。起初,王海总是通过积极发现假冒伪劣产品、或消费过程中的“漏洞”,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让不少商家为之恐惧,并喊出“防火防盗防王海”之类的口号。消费者小林对此颇感担忧:“王海是‘打假第一人’,但是在我们看来,他是对付商家最有经验的消费者,如果他都失败了,岂不是意味着消费维权之路更难走?”记者发现,不少网友在得知王海输了官司之后的第一反应都是“正常”,但这个“正常”的原因是“个人斗不过企业”。有网友给王海留言:“支持王海,中国需要这样的人。”
  “坦白说,如果我们的企业摊上‘蓝月亮’这个案子,只能认栽了。”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广东民营企业家对记者感叹:“像我们这类中小民营企业本身生存就不容易,如果是产品本身质量有问题,那确实是企业的责任,但是王海故意刁难,拿着行业内普遍适用的做法对一个企业发难,动辄就说‘致癌’、‘有毒’,消费者很容易产生恐慌,直接对企业的销售产生影响。建设一个企业的形象要花很长的时间、也要花很多金钱,但是一个这样的事件就可以把企业‘打入地狱’。”
  著名公关关系专家林景新在接受羊城晚报专访时认为:“对于这个案件,从公众的角度来看是有利有弊的。我们要承认王海的行为是对消费者的一种提醒。但是,在王海成名后的近20年时间里,我们觉得他渐渐偏离了伸张正义的轨道,逐渐变成为利益驱动、用行业内相对模糊的概念向企业发难。”林景新坦言:“当打假蒙上一层金钱的阴影,就会成为一种披着民意外衣而获取利益的方式。这种方式,国家目前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会对企业、商业形成扰乱,是一种新形势下的经济风险。职业打假人很容易便在金钱的诱惑下走上了经济勒索之路。”
  专家认为判决站得住脚
  不能因此认为王海以后还会输,或消费维权官司以后更难打
  王海输了官司,消费维权之路真的会更艰难?知名律师朱永平坦言:“就这个案件本身而言,我认为还是有法律依据且站得住脚的。”朱永平认为,作为公众人物,王海必须对自己的言论负责任,“企业也有‘人格权’、隐私权,哪怕是一个普通的‘博友’(在微博上发表言论的人),都必须为自己的言论负责。”
  “王海输了这个官司,我们要从不同的方面来看这个问题。”朱永平分析:“王海败诉的原因是没办法反证自己的主张是‘有证据’的,王海一直引用的只是媒体刊载的材料,而这种方式并非强有力的证明,败诉并不奇怪。我认为,黄埔区法院对王海的处罚并不重,于企业损失的商业利益不成正比,说明法院还是留有余地的,10万元属于‘比较轻微的经济处罚’,起标杆作用,我认为,这个案子的结果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ā????訐?shizichuan
  朱永平表示,社会需要王海这种人,他是代表公众的利益去进行质疑,“我们不能说王海输了一个官司,以后就还会输,或者消费者官司以后更难打了。我认为,这一切是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上的。从民事审判证据规定的角度来说,消费者尤其像王海这样的名人应该更严谨严格地去做事,注意自己的言论,尊重司法条例,否认就会像这次一样,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知多D
  荧光增白剂
  今年4月8日,在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官方网站上,该协会对荧光增白剂在衣物洗涤剂中的应用作出了详细的说明。
  说明内容显示,荧光增白剂可以让织物色彩更明亮,减缓织物黄变、损伤等,起到更佳的洗涤效果。在衣物洗涤剂中的应用非常广泛,无论是国外市场还是国内市场,几乎所有的洗衣粉和大多数的洗衣液产品中,都添加有荧光增白剂。
  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指出,荧光增白剂特别是目前衣物洗涤剂中最为常用的二苯乙烯基联苯类荧光增白剂,已经获得大量研究报告和权威报告的安全性认可,我国的法律法规也和国外一样,认可它在衣物洗涤剂中的应用。
  蓝月亮PK王海
  今年6月,王海在微博上指责蓝月亮产品含“致癌”的荧光增白剂,并高调在北京、广州两地代理消费者起诉蓝月亮。
  7月8日,“蓝月亮”向法院起诉王海,并索赔300万。
  10月19日,王海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委托他人赴日本和欧洲调查并购买当地洗衣液样品作为证据,因取得签证困难”为由,提出延期举证及开庭审理的申请。法院审查后对延期审理的申请不予准许,但准许其延长举证期限至10月21日。
  10月25日组织第二次庭审。
  12月9日又组织第三次开庭。
  李晓莉、林圳、埔宣、方晴
上海一家超市销售的蓝月亮洗衣液(资料图)



  数月来,国内“打假第一人”王海与广州蓝月亮公司之间,一场关于“荧光增白剂”的纷争闹得沸沸扬扬。此前,王海状告“蓝月亮”的官司已经先输一阵,昨天上午,“蓝月亮”反诉王海名誉侵权却首战告捷。广州黄埔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王海在微博上发布针对“蓝月亮”及其相关产品的言论构成名誉侵权,责令其删除失实言论、刊登声明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0万元。这是王海打假生涯中首次被企业送上被告席,也是他与“蓝月亮”的对决中第二次败下阵来。

  关于此案,有网友认为判决说明“个人斗不过企业”,但法律专家表示判决站得住脚,并不会对消费者维权产生负面影响。
  侵权案王海一审败诉
  业打假被指动机不纯
  法院认定“洗衣液含致癌物”一说没有科学依据
  广州黄埔区法院认为,对于“洗涤剂用荧光增白剂”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的讨论是允许且必要的,但王海在没有任何科学实验结果和结论支持的情况下,指称“蓝月亮”生产的产品中“添加了致癌物荧光增白剂”,超出了对“洗涤剂用荧光增白剂”的正常讨论范围。同时,法院认为,王海忽略行业标准允许添加相关荧光增白剂这一事实,曲解《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表》的适用范围和对象,不加区分地针对“蓝月亮”生产的产品发表“添加了致癌物”等不负责任的言论,主观带有明显的选择性和针对性,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王海在没有科学理据支持下,通过其微博针对“蓝月亮”生产的“深层洁净护理(亮白增艳)洗衣液”发表“亮白增艳洗衣液中添加荧光增白剂这一致癌物质!”、“经检测杨澜代言的蓝月亮亮白增艳洗衣液含有致癌物质荧光增白剂,既非低碳亦不环保,所谓亮白增艳科技就是忽悠。建议为了您的健康不要购买”等误导公众及煽动消费者抵制相关产品的言论,构成诋毁,也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王海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但对于“蓝月亮”向王海索赔300万元的诉请,法院表示,“考虑到被告在其微博中发表的言论系经有关媒体报道和转载后,影响才进一步扩大,故本院酌情考虑,确定由被告承担10万元作为消除影响的费用。”
  判决同时明确:对“蓝月亮”主张的品牌资产减损的价值损失,因其在诉讼中没有提出具体请求,本案不作处理。
  王海没有出席庭审。面对一审结果,其诉讼代理人叶茂良表示不满:“法院把广告费用当做损失并要求赔偿是没有依据的。黄埔区法院没有资格对安监总局的《职业病分类表》进行解释。此外,即使荧光增白剂是可以添加的,也起码要在包装上说明,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我始终认为,知情权才是消费者最重要的保障。”他还表示,会就一审判决结果“跟他(王海)沟通”,“应该会上诉”。王海则在一审结果出炉后发微博表示:“看来战斗才刚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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