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张某与老汪并未就保证方式进行明确约定,张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需支付老汪5万元。最后,法院判决张某偿还老汪借款5万元。
案例
2010年5月20日,老赵向老汪借款5万元,承诺于2011年5月20日前偿还。为顺利借到该款,老赵找到了张某为其做保证人,张某碍于人情,只好答应且在借据上签字。还款期限届满后,老汪多次催要无果后将张某告上法院,要求其偿还5万元借款。
被告张某辩称:不同意偿还该5万元,自己只是碍于朋友情面才充当保证人,应由老赵先行偿还,不能偿还的部分才由自己偿还。
被告张某辩称:不同意偿还该5万元,自己只是碍于朋友情面才充当保证人,应由老赵先行偿还,不能偿还的部分才由自己偿还。
庭审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张某与老汪并未就保证方式进行明确约定,张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需支付老汪5万元。最后,法院判决张某偿还老汪借款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张某与老汪并未就保证方式进行明确约定,张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需支付老汪5万元。最后,法院判决张某偿还老汪借款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