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登记在二被告名下,为二被告共同共有。电话录音中,卓女士并未明确承认刘女士的主张,且刘女士提交的两份汇款单中并未注明汇款的性质与用途,并不能证实房屋由其出资。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刘女士称,她的继母卓女士在顺义某小区获得拆迁购房优惠指标,但因经济条件所限,一直没有购买。2005年12月,继母和生父提出希望其出资购买。承诺购买后产权归其所有。为此,她于2005年12月和次年1月先后从美国汇款数万美元用于购房,并随后陆续汇款用于装修等。但在去年4月,继母和生父却将该房屋登记在二人名下。刘女士认为,二人的不诚信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房屋归其所有。庭审中,刘女士向法官提交了电话录音和两份汇款单,以证明她与二被告曾口头约定房屋归其所有及对房屋出资的情况。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登记在二被告名下,为二被告共同共有。电话录音中,卓女士并未明确承认刘女士的主张,且刘女士提交的两份汇款单中并未注明汇款的性质与用途,并不能证实房屋由其出资。故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