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疲劳驾驶酿车祸 保险公司赔偿吗

 [日期:2011-11-27]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1801[字体: ] 
核心提示:在保险合同中,因疲劳驾驶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投保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是否予以赔偿的问题,保险人和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中予以约定。如果保险合同中有“疲劳驾驶导致交通事故不予赔偿”的约定,该约定属于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合同前,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否则,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案例
  方城县的刘某有一辆半挂货车,2008624,刘某在某财险公司南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等险种。保险有效期为2008628200962720095月,刘某驾驶半挂货车行驶至湖北襄荆高速公路时与焦作的雒某驾驶的半挂货车追尾。事故发生后,经湖北警方认定,刘某因过度疲劳驾驶致事故发生,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雒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200910月,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法院判决,认定原告刘某经济损失共计25万余元。雒某、雒某车辆所属物流公司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某财险公司焦作分公司赔偿刘某6.9万余元。刘某后又向自己车辆投保单位提出赔偿其剩余损失18万余元的请求。保险公司对商业险部分提出拒赔,理由是双方所签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有疲劳驾驶不赔的约定。刘某认为,交了保险费后,保险公司仅向自己出具了保险单,并未提供相关的保险合同条款,更未对保险合同条款的免责条款予以解释,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拒赔。
判决结果
  20101230,卧龙区法院受理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2011316,卧龙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除了赔付被保险人刘某180906.7元外,对商业险中包括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乘)也应赔付,两项合计181228.25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市中级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律师说法
  本案中,保险公司仅为刘某出具了保险单,既未向刘某提供相关的保险合同条款,更未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疲劳驾驶应否免责这一内容对刘某予以解释。
在保险合同中,因疲劳驾驶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投保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是否予以赔偿的问题,保险人和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中予以约定。如果保险合同中有疲劳驾驶导致交通事故不予赔偿的约定,该约定属于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合同前,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否则,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保险公司的疲劳驾驶拒赔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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