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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关系合同雇佣关系的区别

 [日期:2012-01-04]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5[字体: ] 
核心提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并非雇佣关系,而应为承揽关系,李某是在作为承揽人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但陈某的屋顶平改坡作业面距离地面已超过2米属于高空作业,承揽人依法必须经过高空作业相关培训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及能力。陈某选任不具备高空作业相关能力的李某存在选任方面的过失,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07年,陈某因家中别墅屋顶平改坡工程找到了老匠人李某,在谈好工程价款后李某便为陈某完成了屋顶平改坡改造。然而完工后陈某发现屋顶存在漏水情况,为此多次找到李某。当年9月,李某为陈某查看房屋屋顶漏水情况时不慎从屋顶坠落地面受伤,经鉴定已构成9级残疾,为此休息了16个月。李某受伤后陈某除付清工程款外额外支付了25000元。但李某认为陈某雇用自己在为其屋顶进行平改坡过程中受伤,应当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

      为此李某多次向陈某要求赔偿未果,遂于2011年年底向法院起诉。陈某接到法院传票后提出李某自己不慎从楼顶坠落应由其自行承担损失,况且2007年的事故现在起诉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并非雇佣关系,而应为承揽关系,李某是在作为承揽人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但陈某的屋顶平改坡作业面距离地面已超过2米属于高空作业,承揽人依法必须经过高空作业相关培训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及能力。陈某选任不具备高空作业相关能力的李某存在选任方面的过失,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李某作为承揽人明知自己不具备高空作业能力,且在工作中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造成自身损害亦存在明显过错。

       至于诉讼时效,李某受伤后在伤情稳定后多次向陈某主张赔偿,故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1年诉讼时效。本案经调解陈某最终赔偿李某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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