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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业管理小区内意外摔伤谁担责?

 [日期:2012-01-04]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53[字体: ] 
核心提示:法院认为:原告肖某作为成年人,对路面结冰路滑应有足够认识,其本身对自身的安全负注意义务,因此对其摔伤的后果其本人应负一定的责任,以30%为宜;作为物业管理者利民物业管理处,对区域内的相关场地及配套设施设备负有维修、养护、管理的职责。区域内路面结冰,对他人的人身安全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而作为物业管理者又未能及时清除路面结冰,造成原告摔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以35%为宜;

 

        肖女士是一名私营业者。2011年2月17日16时许,肖女士到其姐家串门,当走到楼门口时,因路面结冰不慎摔倒,致使其右桡骨远端骨折,经到医院治疗后回家休养。肖女士得知,楼梯口路面结冰是该楼口住户冯某家太阳能漏水造成的,小区物业管理处又没能及时清理,因此一并将冯某和物业告到黑山县人民法院。肖女士诉称:我是一名按摩师,因楼口结冰路滑致使我摔伤,不仅花去515元医疗费,至少还要休养8周时间,据此要求冯某和小区物业管理处赔偿54000元误工费,营养费10000元,护理费6000元,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10万元。
  被告利民物业管理处辩称,公司不同意赔偿。因为原告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时又是白天,其应该尽到注意义务。另外,公司于2003年12月份在各楼口张贴了物业管理说明书,其中明确“太阳能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太阳能机主负责,与物业公司无关”。
  法院认为:原告肖某作为成年人,对路面结冰路滑应有足够认识,其本身对自身的安全负注意义务,因此对其摔伤的后果其本人应负一定的责任,以30%为宜;作为物业管理者利民物业管理处,对区域内的相关场地及配套设施设备负有维修、养护、管理的职责。区域内路面结冰,对他人的人身安全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而作为物业管理者又未能及时清除路面结冰,造成原告摔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以35%为宜;被告冯某作为太阳能的所有者,应对太阳能的使用负有管理、维修职责,其家中的太阳能热水器漏水而不及时修理,致使路面结冰造成原告摔伤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以35%为宜。

  近日法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利民物业管理处、被告冯某分别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共计5602.04元的35%,即1960.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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