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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政策导致不能买房是否构成违约

 [日期:2012-01-04]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72[字体: ] 
核心提示: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二手房购房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因原告不符合天津市购房政策规定的条件,故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该合同应予解除。因原、被告对该合同的解除均无过错,被告应返还原告交付的定金两万元,故原告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2011年2月21日,河北省男子邱某与本市居民谢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邱某购买谢某位于南开区的一套房屋,房款为51.5万元。同时,双方对违约责任约定为:原、被告双方如有一方不能遵守协议约定条款的,则视为违约。若被告违约,则应退还原告已付定金,并再向原告支付相当于定金金额的违约金;若原告违约,则原告应放弃收回定金的权利。合同签订后,邱某向谢某支付定金两万元。同年3月1日,就在双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程中,本市出台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津十条”,根据以上规定,邱某无法提供相关证明,致使其不具备购房条件,不能办理房地产登记。为此,邱某请求谢某退还已交付的两万元订金。遭到拒绝后,邱某诉至法院。庭审中,被告谢某辩称,既然签了协议,双方就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原告资金不能及时到位,且其明知不符合条件,却没有及时告知被告不能购买,给被告造成了损失,原告对此也应承担责任。

  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二手房购房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因原告不符合天津市购房政策规定的条件,故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该合同应予解除。因原、被告对该合同的解除均无过错,被告应返还原告交付的定金两万元,故原告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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