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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责任必须履行

 [日期:2012-01-05]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4[字体: ] 
核心提示: 原告与新画面公司签订的担保与反担保协议及某投资公司、张伟平向原告出具的反担保函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原告作为保证人向国际航协实际履行保证责任后,依约有权首先以保证金抵扣垫付款,并有权就不足部分向债务人新画面公司追偿,亦有权要求某投资公司、张伟平依反担保函对新画面公司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原告中航鑫港担保公司诉称,该公司为国际航协在中国实施代理人计划的指定担保单位,被告北京市新画面航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画面公司)为取得国际航协在中国的代理人认可资格,申请原告为其与国际航协签署客运销售代理协议提供保证担保。作为条件,新画面公司向原告提供反担保。

      2007年11月8日,双方签署了担保与反担保协议,约定原告为新画面公司履行代理协议提供保证担保并向国际航协出具不可撤销的担保函,原告为新画面公司承担的最高担保额度为250万元。同日,被告北京某投资公司、被告张伟平(新画面公司持股比例最大的股东)向原告出具了反担保函,承诺一旦新画面公司发生违约,其将与新画面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违约责任,并于原告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其赔付。

        2008年6月1日,国际航协向原告发出索赔函,称新画面公司在参加国际航协BSP运作过程中,于2008年3月发生银行透支,欠航空公司票款达1063348.63元。2008年6月27日,原告承担了全部保证责任,归还了新画面公司所欠国际航协票款1063348.63元。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新画面公司、某投资公司、张伟平拒不履行连带还款义务,时至今日,原告扣除新画面公司向原告交存的25万元的保证金,新画面公司尚欠原告赔付款813348.63元及截止到给付日的经济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故起诉要求判令新画面公司偿还813348.63元及利息(自2008年6月28日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由被告北京某投资公司、张伟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全部诉讼及相关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新画面公司、某投资公司、张伟平经顺义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既未参加庭审,亦未做出答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新画面公司、某投资公司、张伟平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原告与新画面公司签订的担保与反担保协议及某投资公司、张伟平向原告出具的反担保函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原告作为保证人向国际航协实际履行保证责任后,依约有权首先以保证金抵扣垫付款,并有权就不足部分向债务人新画面公司追偿,亦有权要求某投资公司、张伟平依反担保函对新画面公司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新画面公司返还原告垫付款813348.6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被告某投资公司、张伟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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