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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欺诈止付案

 [日期:2012-01-05]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62[字体: ] 
核心提示:合肥法院审理认为,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提出保函欺诈诉讼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可初步认定印尼拉法基公司违反诚信原则,滥用索偿权,进行欺诈性索款,故作出裁定,支持合肥水泥设计院提出的保函止付申请。

 

 

【案情回放】

  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以下称合方)与印度尼西亚拉法基水泥公司于2006年签订合同,约定合方向印尼拉法基公司提供水泥生产的相关服务,后合方依约向交通银行安徽分行申请开立履约保函。交通银行安徽分行委托渣打银行雅加达分行开立保函,受益人为拉法基公司,金额为3756268.00美元。索赔条件为,一旦收到业主首个书面声明即无异议的支付一笔或多笔总额不超过3756268.00美元的赔偿……并指出,供应商在业主发送关于违约的首个通知后20天内未能对该违约给予实质性的回复。2011年3月17日,合方收到拉法基公司发来的违约索赔通知。4月2日,合方通过双方工作确定的电子邮箱进行回复,对对方的索赔要求表示不能接受,并列举了诸多原因。拉法基公司承认收到合方回复,但否认回复的实质性,并向银行要求索赔。合方认为,其已对拉法基公司提出的违约索赔给予实质性回复,但拉法基公司违反诚信原则,仍然以此理由提出索赔,滥用索偿权,进行欺诈性索赔,故向合肥法院提出保函止付申请。

  合肥法院审理认为,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提出保函欺诈诉讼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可初步认定印尼拉法基公司违反诚信原则,滥用索偿权,进行欺诈性索款,故作出裁定,支持合肥水泥设计院提出的保函止付申请。

  【点评】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中国企业踏出国门、参与激烈的全球化竞争,面临的已不仅仅是单纯的经济风险,而是涵盖经济、法律、市场环境等因素在内的综合风险。特别是法律风险,正日益凸现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一大障碍。海外企业在面对法律纠纷时应该学会利用当地法律以及国际惯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我国在鼓励企业开展海外投资时,亟需建立有效的海外投资安全保障机制尽最大可能规避企业海外投资风险。近年来,合肥法院面对大量涉外商事案件,不断提高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法律的水平,妥善处理好每一起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依法平等保护中外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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