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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过程中受伤谁担责

 [日期:2012-01-06]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84[字体: ] 
核心提示:就本案而言,被告丰行旅行社厚街营业部作为娱乐服务的组织,没有在漂流之前告知谢某相关注意事项以及风险,并进行适当的提醒,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在旅游过程中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事由

  跟团出游受伤 游客起诉旅行社
  2010年4月25日,原告谢某所任职的东莞市厚街和泽大酒楼(下称和泽大酒楼)与被告丰行旅行社厚街营业部订立旅游组团合同,于2010年5月25日在丰行旅行社厚街营业部的安排下,到清远市清新县旅游。在参加漂流活动时谢某受伤,致使头部、腿部多处损伤。为此,谢某共花费医疗费1920.8元,另要除去此上述伤痕仍需继续作除疤治疗。
  随后,谢某就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等费用的的支付问题与被告进行协商未果,于是将东莞市丰行旅行社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东莞市丰行旅行社有限公司厚街营业部告上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告
  原告受伤纯属意外 应自行承担
  对于谢某的诉求,两被告认为,谢某的受伤纯属意外,被告对于谢某的受伤不具有任何过错。谢某因意外而受伤所产生的损失,也应由其自行承担,被告对此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而且,两被告认为,自己已为谢某投保了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谢某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对此,被告表示愿意协助谢某申请理赔。
  法院经审理,认定各项费用共计19051.3元,判决两被告承担30%责任,即5715.39元。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院
  旅行社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就本案而言,被告丰行旅行社厚街营业部作为娱乐服务的组织,没有在漂流之前告知谢某相关注意事项以及风险,并进行适当的提醒,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在旅游过程中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因原告的受伤是意外受伤,且未能证明被告在组织旅游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过错,原告作为成年人应该知道漂流是有一定危险的活动,应当注意自身的安全,从参团80人当中只有原告一人受伤,也表明原告本身对受伤存在主要过错,故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丰行旅行社厚街营业部对原告的受伤承担30%的责任,原告本人承担7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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