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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迟延交房构成违约

 [日期:2012-01-06]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1[字体: ] 
核心提示:院认为,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义务,现原告所购房屋已取得房地产权证,其载明的建筑面积与双方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存在误差,实际减少了0.92平方米,被告理应退还原告实际减少面积的购房款,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5111元购房款的请求予以支持。

 

 

       市民刘某于2006年1月5日在本市南开区某楼盘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建筑面积85.93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格5555元,总价款47.7万余元。合同同时约定,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商须在30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初始登记完毕后,开发商应在180日内,及时协助刘某办结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开发商未按时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或未在约定期限内协助刘某办结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开发商应按商品房价款的0.05%向刘某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刘某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2007年8月,开发商将房屋交付刘某使用。后刘某多次要求开发商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开发商未予解决。2011年9月,刘某从其他业主处得知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遂自行到房管部门办理。当月28日,刘某取得了上述房屋的产权证,其上载明该房建筑面积为85.01平方米,与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相差0.92平方米。刘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5111元,并赔偿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违约金230余元。
      法院认为,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义务,现原告所购房屋已取得房地产权证,其载明的建筑面积与双方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存在误差,实际减少了0.92平方米,被告理应退还原告实际减少面积的购房款,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5111元购房款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依合同项下约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但被告一直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按合同确定的违约条款向被告主张权利,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抗辩原告请求超过诉讼时效,因被告一直没有办理房屋的初始登记,从而导致原告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该责任应由被告承担,原告的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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