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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债务催告函

 [日期:2012-01-06]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236[字体: ] 
核心提示:为此,郑重致函贵公司: 请贵公司于2012年1月31日向我公司支付3000万元,否则,我公司将委托律师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到时除你公司应支付的3000万元外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均由贵公司承担。
 
 
四川方向光电股份[26.97 2.28% 股吧研报]有限公司(原四川峨眉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园支行诉新宝荣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7.36 0.82% 股吧研报]股份有限公司(原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广东汇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新宝荣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偿还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园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并承担银行利息。同时判决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广东汇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新宝荣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粤高法指字1528号指定执行决定书,指定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深中法执字第742-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我公司4000余万元的房产和股权等资产,为减少损失,我公司于2007年12月29日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园支行的执行特别授权人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合同》,约定由我公司在合同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向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支付3000万元,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免除应由新宝荣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广东汇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和我公司承担的其他债务,包括利息、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我公司于2008年1月2日一次性向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支付了3000万元。2008年3月13日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揭中法执委字第10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确认了我公司已履行《债务重组合同》和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同意免除我公司其他责任的事实,并依法解封了查封的我公司的财产。
       另,我公司为新宝荣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向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园支行3000万元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前提是青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峨眉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现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深圳市汇银峰投资有限公司均为该笔借款提供反担保,承诺愿为该笔借款承担一切责任。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及你公司向我公司出具的《反担保证明书》之承诺,我公司在承担了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你公司追偿。为此,郑重致函贵公司:
请贵公司于2012年1月31日向我公司支付3000万元,否则,我公司将委托律师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到时除你公司应支付的3000万元外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均由贵公司承担。
此致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原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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