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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手机丢失谁负责

 [日期:2012-01-06]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134[字体: ] 
核心提示: 投递员在投递过程中应提示收件人现场开箱验货,没有尽到提示义务,就应该承担一定责任;收件人田先生应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取得货品确实是在运输过程中被盗的证据;

 

 

       临漳县孙陶信用社职工田先生,在网上淘到一款诺基亚N8手机,这款手机的实体店标价是2600多元,而淘宝网的要价不到2000元,便宜六百多块。12月8日,田先生从网上订购了这款手机,并用支付宝付款1992.8元。次日,网店发货。12月14日下午4点半左右,EMS投递员将快件送至田先生单位,因其正在柜台忙业务,就由前台大厅经理代为签收。随后他把快件拿到一边继续工作。等到下班时,三位同事凑过来,要看看他新买的手机。     当着三位同事的面,田先生兴奋地打开箱子,令人震惊的场面出现了:箱里充电器、配件、赠品、收据一件不少,独独不见手机。再仔细检查,田先生发现箱子被人用刀子割开过,将原先带红字的胶带封条割开后,又用无字的胶带封住了。快递单子上显示,收寄时快件重量是0.944千克,这时称重是0.777千克,正好少了一部手机的重量,这说明卖家确实把手机寄出,但在运输途中被偷。

 

 

    15日上午一上班,田先生就到孙陶镇邮局讨说法,有关负责人说邮件没有当场打开,不承担责任。田先生又来到临漳县邮政局,有关工作人员说没有投递人员提供证据,不能赔付。田先生感到非常郁闷,难道丢手机的责任就该自己承担?

 

 

     投递员在投递过程中应提示收件人现场开箱验货,没有尽到提示义务,就应该承担一定责任;收件人田先生应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取得货品确实是在运输过程中被盗的证据;此事件中,快递公司是受卖家之托,将货品寄递到买家手中,所以,卖家与快递公司有法律关系,买家与快递公司没有法律关系,快递公司不能安全地将货品寄递给买家,应承担违约责任,由卖家先行赔付给买家后,再向快递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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