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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后监管不力 担保人无力“担保”

 [日期:2012-01-08]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2[字体: ] 
核心提示:开庭时,主审法官注意到,被告张田佐是位白发苍苍的老人。他年届70岁,早已退休,称自己生活拮据,无力承担保证责任。同时他认为,群力公司如果能做到贷后跟踪,完全有条件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现群力公司既未完善保证人资格审核工作,又未及时核查借款人经营状况、实现债权,所以不同意承担保证责任。

 

今年7月3日,上海群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吉丰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群力公司给予吉丰公司借款人民币10万元。《借款合同》签订当日,群力公司还与吉丰公司的担保人张田佐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张田佐对吉丰公司上述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之后群力公司按约放款,但贷款期满后吉丰公司却未按约还款。经群力公司调查,该公司已不具备实际清偿债务的能力。群力公司将张田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开庭时,主审法官注意到,被告张田佐是位白发苍苍的老人。他年届70岁,早已退休,称自己生活拮据,无力承担保证责任。同时他认为,群力公司如果能做到贷后跟踪,完全有条件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现群力公司既未完善保证人资格审核工作,又未及时核查借款人经营状况、实现债权,所以不同意承担保证责任。
杨浦法院审理认为,张田佐虽然对其应承担的保证责任提出异议,但没有对自己的说法举证。而且群力公司与张田佐签订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张田佐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虽然法院的判决结果有利于群力公司,可一旦进入执行程序,如张田佐所述经济困难的情况属实,群力公司贷款损失恐难挽回。主审法官认为,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是为抵押物少甚至是没有有效抵押物、规模小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风险较高。所以在放贷过程中,应加强对借款人和保证人条件的审核,特别是清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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