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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车当新车买 4S店构成欺诈

 [日期:2012-01-10]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71[字体: ] 
核心提示:因该车已顺利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取得了机动车行驶证,说明该车并无质量问题,可以继续行驶。为了减少双方的损失,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判决由被告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赔偿朱某损失155.3万元,该车由朱某所有和使用。

 

      朱某是德国产汽车的忠实粉丝,能够拥有一辆德国原产高级越野车一直是他的心愿。去年9月,通过长时间的了解、比对,朱某最终选中了德国产保时捷“凯宴S4806CC”型越野车,随即与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联系,商谈购车事宜。2011年10月8日,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将越野车交付给朱某。

2011年10月14日,朱某在驾驶过程中,安全气囊报警灯突然报警,才买来的豪车怎么就出问题了呢?朱某赶紧将车开进了昆明一家4S店检查咨询。但意想不到的事也在这次检修过程中发生了。

4S店负责检修车辆的师傅告诉朱某,他的车在2011年6月29日之前已经行驶4288公里,曾使用牌照为粤S91XXX。

2011年11月18日,多次协商无果,朱某无奈将该汽车销售公司诉至垫江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销售公司按发票价双倍赔偿。

2011年12月,垫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公司,应当对自己所销售的汽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保证所销售的汽车是无质量、无瑕疵的新车。被告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瑕疵,将二手车作为新车销售,已构成欺诈。因该车已顺利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取得了机动车行驶证,说明该车并无质量问题,可以继续行驶。为了减少双方的损失,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判决由被告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赔偿朱某损失155.3万元,该车由朱某所有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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