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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 你领了吗

 [日期:2012-01-10]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5[字体: ] 
核心提示: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七条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由此可见,奖于工资的一部分,且其涵义为奖励优秀的额外报酬。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七条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由此可见,奖于工资的一部分,且其涵义为奖励优秀的额外报酬。

       案例:韩某与济南市某保险公司于2007年7月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0年7月31日至2010年10月24日期间,韩某向保险公司交了4张病假条,累计病休了43天。20011年4月11日,经保险公司审查后,未支付韩某2006年年终奖。韩某不服,诉至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后又诉至东莞市第某人民法院。法院查明:保险公司制定的《劳动组织纪律管理制度》第38条规定:职工当年休病假累计超过30天,不享受年终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制定的《劳动组织纪律管理制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韩某不能再享受年终奖金,故对韩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年终奖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一家外资企业的10名技术人员,因去年11月合同期满,企业不再与他们续订劳动合同。前不久,他们得知企业开始发放上年度年终奖,于是前往申领。但企业以“年终奖发放范围为发放时仍在册的员工”为由拒绝发放。此外,还有些单位在年底以各种理由劝员工主动离职,想逃避发年终奖。

    法律专家指出,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完全不合理的。首先,是否发放年终奖,的确是用人单位的工资自主权之一,但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改变它已经向员工做出的承诺,包括以合同或规章制度等方式做出的承诺。用人单位不能以诸如“发放年终奖时不在职的员工不能获得年终奖”这样的内部规定排除在这一年中做出过劳动贡献的劳动者获得年终奖的权利。当然,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如果企业利润或业绩不好等原因,年终奖全部不发放或减少发放等。

      如何判断“是否做出贡献”的标准,应当公平、公正地确定,对于已离岗职工的年终奖,可以通过与仍“在册”的同岗位员工相类比确定全年应得奖金数,然后根据其工作时间折算发放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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