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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下跌 能否毁约

 [日期:2012-01-10]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6[字体: ] 
核心提示: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方敏与宋刚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方敏受第三人秦军良委托出卖秦军良名下的房产,系秦军良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方敏和宋刚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应当继续履行。最终法院判决宋刚于七日内履行付款义务。

 

 

    2011年,秦军良想要出售名下的一套二手住房,因为自己工作比较忙,就委托了自己的同事方敏全权代理。方敏很热心,在中介公司挂了号,还经常陪同中介公司和有购买意向的人去看房。转眼到了7月,这套房子一直没能出手,一天,周敏又陪着中介公司和买主去看房,宋刚一看这套房就看中了。经过商量,双方决定宋刚以25万元的价格购买这套房屋,并一起到中介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将刘潭二村某房屋以25万元(净价)出售给乙方,乙方在签订之日支付定金1万元,在2011年8月1日将全部房款交至中介公司,同日,双方办理公证手续;在办理公证手续后,由中介公司转付60%的房款给甲方,余款在2011年10月30日房屋交接后结清;买卖合同上甲方由方敏写“方敏代”,乙方签字处由宋刚签字,另有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签名。当天,宋刚支付定金1万元。8月1日,宋刚将购房款全部支付到房屋中介公司。

      谁知,之后无锡房价开始下跌,宋刚开始反悔,就向中介公司发出一份通知,说自己和方敏签订的购房协议中,乙方系“方敏代”,应该撤销合同,中介公司收取的款项也应该退回。秦军良就向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宋刚按照自己和方敏签订的协议履行义务。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方敏与宋刚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方敏受第三人秦军良委托出卖秦军良名下的房产,系秦军良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方敏和宋刚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应当继续履行。最终法院判决宋刚于七日内履行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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