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醒,在为别人提供借款担保时,一定要谨慎,充分考虑到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 不要让好心和义气让自己经济蒙受损失,成为自己的累赘和负担。
2010年9月15日,朱某为购农用车向武陵源区某银行申请自助可循环农户贷款,并订立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可循环额度为2万元。朱某在办理借款时,通过其亲戚找到在某单位工作的许某担任其贷款连带责任担保人,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当天,该银行给朱某发放贷款2万元,单笔借款到期日期为2011年9月14日。借款到期后,朱某未按约定向银行返还借款本息,许某也拒绝承担担保责任。银行在多次催讨无果情况下向武陵源区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许某工资账户并提起诉讼。此时,许某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在承办法官释明法律后,主动与银行协商,最终达成还款协议,许某负责偿还贷款本金16700元,余款和利息由朱某偿还偿。
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醒,在为别人提供借款担保时,一定要谨慎,充分考虑到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 不要让好心和义气让自己经济蒙受损失,成为自己的累赘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