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律师!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811007098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合同理论 >> 文章内容

双方自愿签署的协议书能撤销吗

 [日期:2012-01-10]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3[字体: ] 
核心提示: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原告周某与被告赵某就道路交通事故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5月29日,原告周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与被告赵某驾驶的小轿车在沅南水厂前相撞,两车受损、周某受伤。原告的伤情经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负次要责任。7月19日,鼎城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两人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编号为0420X的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中确认赵某赔偿周告的伤残赔偿金(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9025元及其他相关损失共计23520元。后周某经过了解,户籍虽然在农村,但自己长期在城镇生活并且工作,应按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此前签订的协议,严重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显失公平,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原告周某与被告赵某就道路交通事故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原告周某的伤残赔偿金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为9025元,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为30169元,两者相差悬殊。原告周某虽为农村居民,但其户籍所在地为列入城镇规划区的村,交通事故发生时,原告长期在城镇工作和生活,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应按城镇居民对待,“实行同城待遇”,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原则。故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依法撤销了原、被告签订的0420X号民事调解协议书。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