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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刮 物业有责吗

 [日期:2012-01-11]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61[字体: ] 
核心提示:一审法院认为,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本案中,物管公司系物业管理者,李女士所有的宾利轿车停放于该小区车库车位,并按月向物管公司缴纳停车费,双方已依法成立保管合同关系。

 

     普通小擦挂 引来大麻烦

  李女士住重庆市渝中区某高档小区,2008年花巨资购买了一辆宾利牌轿车,同年11月起停放在该小区车库,并按月缴纳停车费用。

  2009年1月23日17时30分许,重庆市某管理局所有的一辆轿车在停车时,因驾驶员操作不当,与李女士的爱车发生擦挂,致宾利轿车左前部保险杠油漆损伤。事故发生后,物管公司车库值班员当即将肇事车拦下,并通知了李女士,肇事车驾驶员亦向本单位领导进行了报告,同时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报了案。

  同日,保险公司查勘后出具机动车辆保险现场查勘记录表,载明:经勘查属碰撞责任,需提供物管证明。物管公司随即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兹有渝AX号宾利车停放于我小区车库,被渝AXX号车刮擦,此事故由我物管处负责追究渝AXX号车的责任人事主单位重庆市某局。

  维修爱车请来英国漆匠 “打飞的”产生巨额费用

  同年2月16日,李女士将爱车送至四川宾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因宾利轿车从英国进口,为了能将爱车修复如初,4s店不光用上原厂油漆,更从英国厂商请来了工程师进行漆面修复。

  最终,车是修复一新,但修理费用却高达5.6万余元,其中外籍工程师的高昂工资和往返机票等费用就超过了5万元。而保险公司认定金额只有几千元。事后,李女士与物管公司、肇事车所属单位和保险公司多次协调处理未果。

  保物管成被告 义务已尽物管最终免赔

  对方全责,而自己却要承担5万多,李女士当然想不通,遂将物管告上法庭。李女士认为,物管公司对李女士受损车辆负有保管义务,车辆维修也经过物管公司同意,其所作承诺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

  因此,李女士产生的修理费应由物管公司赔偿,但物管公司拒绝赔偿。起诉请求,判物管公司赔偿车辆全部修理费5.6万余元,同期资金占用利息5186元和诉讼费。

  而物管公司辩称,物管公司与李女士并未成立保管合同关系,物管公司收取李女士的停车费仅是车位的租赁占用关系。物管公司也未对李女士的车辆实施侵权行为,应由侵权人即肇事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李女士的车辆造成的损失未经有关机构评估,且与物管公司也未协商一致,其擅自修理产生的高额费用不应由物管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本案中,物管公司系物业管理者,李女士所有的宾利轿车停放于该小区车库车位,并按月向物管公司缴纳停车费,双方已依法成立保管合同关系。

  而李女士所有的宾利在物管公司管理的车库内保管期间,被他人侵权损害,物管公司并非侵权行为人,物管公司在李女士所有的车辆被侵权损害时及之后,均已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并积极协调处理纠纷。因此,李女士要求物管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李女士对一审判决不服,向重庆五中院提起上诉。重庆五中院审理后认为,物管公司已尽到保管的义务,并积极协调处理纠纷。因此,物管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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