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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能作为执行对象吗

 [日期:2012-01-11]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172[字体: ] 
核心提示: 金融借款纠纷中,败诉的债务人最后一招就是转移财产以逃避执行,而且其逃避方式繁多,不断翻新。有的被执行人“将存款冠以职工工资、专项资金、封闭运行资金等名义阻止执行”,还有被执行人通过在银行开设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用于企业运营以规避执行。

 

 

       2011年11月9日,田江向重庆五中院申请执行其对重庆璧山顺山机械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立马督促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并同时要求申请人田江提供相关信息。调查得知,被执行人璧山顺山机械公司尚有与第三方的到期债权1000万元的承兑汇票,但申请人田江认为承兑汇票有风险,不愿接受。

  通过咨询财务人员及银行专业人士,了解并确定承兑汇票具备可执行性后,承办法官积极与申请人田江及其代理人沟通协调,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由被执行人璧山顺山机械公司将该1000万元承兑汇票作为交付标的,并现金支付因此产生的银行贴息及其他利息和费用。

  承兑汇票是由债权人开出的要求债务人付款的命令书,当这种汇票得到银行的付款承诺后,即成为银行承兑汇票,期限一般在30天到180天,90天的最为普遍。承兑汇票作为执行标的出现,表现法官发挥能动司法理念,积极探索司法新方式、新渠道,对今后执行标的内容的选择和确定产生深远影响。

  金融借款纠纷中,败诉的债务人最后一招就是转移财产以逃避执行,而且其逃避方式繁多,不断翻新。有的被执行人“将存款冠以职工工资、专项资金、封闭运行资金等名义阻止执行”,还有被执行人通过在银行开设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用于企业运营以规避执行。

  重庆五中院将承兑汇票作为执行标的,超出传统意义上财产执行,有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票据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它是债权证券,具有文义性、无因性、流通性的特点,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只是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至于这种支付关系的原因则在所不问,其目的在于保证票据流通及商事流转的顺畅进行。只要通过合法的背书转让程序,就能将财产权利转移,使执行顺利执行。

  司法实践中,为了维护申请人合法利益,不仅可以参照重庆五中院的做法,对被执行人的票据进行执行;也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的规定,查封被执行人在银行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帐户。在该帐户丧失保证金功能后或者该帐户中的保证金超出在汇票承兑合同中约定了的保证金金额部分,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扣划该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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