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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做法合理吗

 [日期:2012-01-11]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1[字体: ] 
核心提示: 面对这种不合理的霸王条款,高先生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经审理,法院认定,根据保险法超过保险标的价值所对应的保费不应收取,判决保险公司退回了多收的保费。

   

 

       北京车主高先生2003年购买了一辆轿车,但是随着使用年限不断增长,高先生却发现他所购买的汽车保险越来越不对劲。高先生发现,在他的汽车保险当中车损险和盗抢险保险金额差距越来越大。2010年,他的车损险保险金额被定为19万1千多元,而盗抢险保险金额仅为10万多元。

  《保险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就是说,保险金额就是保险公司可能赔付给投保车主的最多钱数。然而同一辆车,在同一家保险公司同时足额投两种保险时,车辆的保险金额发生了近一倍的差距。难道说高先生的这辆车如果被撞坏了最多能获赔19万元,如果被偷了就只能获赔10万元?

   这意味着,高先生的车虽然按照新车价的19万元购买保险,但无论是撞坏还是丢失,最多只能获得10万元的赔偿。而多出来的这9万元的保费,实际上保险公司是不可能承担这部分责任的。也就是说,这9万元的保费是白交了。

  面对这种不合理的霸王条款,高先生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经审理,法院认定,根据保险法超过保险标的价值所对应的保费不应收取,判决保险公司退回了多收的保费。

  法院认为这是一个没有争议非常简单明了的诉讼,“高保低赔”违法事实非常清楚,所以法院把高保低赔案件列为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诉讼费用仅为25元。而且只要有消费者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追回被保险公司多收的保费,无一例外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所有这些保险公司都在执行旧车按新车价值核定保险金额,但在发生事故后却按车辆实际价值理赔的条款。记者登录了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发现,在保监会批复保险基本条款的文件中,所规定的基本条款样本,与各保险公司的格式合同条款完全一致。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的“高保低赔”是有“尚方宝剑”的。

  保险公司“高保低赔”的行为,很明显是违反了《保险法》中要按实际价值投保的相关规定。按照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新《保险法》中的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消费者遇到类似问题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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