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法院认为,火灾责任认定起火点位于被告吴立恒租用和管理的仓库是确定的,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不明,只能说原因不确定,但起火点的确定可以推定被告有疏于管理和防范的过失。据此,法院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32393.8元。
原被告分别租赁蓝山县某单位四间仓库中的两间用作库房,两人所租库房相邻。原告的仓库面积92.88㎡,搭建有一面积约46㎡的木质阁楼;被告租用的用于制作席梦思床垫的原材料仓库,面积92.88㎡,在该仓库的西面搭建有一面积约46㎡的木质阁楼。后来,该单位仓库发生火灾,四间仓库都不同程度烧毁。经消防部门鉴定,原告租用的房屋及存放的货物被烧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1969元。
法院认为,火灾责任认定起火点位于被告吴立恒租用和管理的仓库是确定的,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不明,只能说原因不确定,但起火点的确定可以推定被告有疏于管理和防范的过失。据此,法院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3239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