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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违约金违法吗

 [日期:2012-01-12]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83[字体: ] 
核心提示: 劳动合同法规定新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新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所以王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后仍继续有效,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双方仍受劳动合同条款的约束。王某如果在未与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于2008年1月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

 

 

       案例介绍:王某于2006年6月份入职深圳一软件公司。软件公司与王某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薪为人民币3000元,合同期限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止。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条款,乙方(劳动者)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向甲方(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王某看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后,认为自己的情况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金责任的情况,于是提出如下问题:1、自己与公司约定的违约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违约条款是否自动失效?2、自己想在2008年1月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不同意,是否须支付20000元违约金?

  解读:  本案中王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系2006年5月31日签订,按照合同签订时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10.31)规定:“三、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深圳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王某月薪3000元,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20000元未超过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因此根据深圳市的地方性规定,属于有效约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新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新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所以王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后仍继续有效,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双方仍受劳动合同条款的约束。王某如果在未与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于2008年1月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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