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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丢失东西 员工是否赔偿

 [日期:2012-01-12]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104[字体: ] 
核心提示:东城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有效,名表城提出徐小姐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误,致使手表丢失,应根据公司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名表城未就徐小姐工作中存在不符合工作流程以及造成被告财产损失数额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后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徐小姐无需支付被告北京某名表城遗失手表损失21400元。

   

     去年,徐小姐向东城法院递交诉状,起诉北京某名表城,要求撤销劳动仲裁裁决,自己不该支付遗失手表损失21400元。此案的起因是,徐小姐在王府井某名表城担任营业员时,店铺丢失一只标价为214000元的江诗丹顿手表。事后名表城报了警,目前该案仍在侦查中。

  名表城对此事的处理是,令徐小姐签署赔偿要求规定,否则予以解雇。2009年6月9日,某名表城向徐小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名表城于2009年向东城区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裁决名表城与徐小姐的劳动合同于2009年6月1日解除,且徐小姐应支付遗失手表损失21400元。面对此裁决,徐小姐告到东城法院,要求撤销仲裁裁决,且自己不应支付遗失手表损失21400元。

  在法庭上,名表城代理人周律师称,手表丢失是徐小姐过失所致,依据法律和签订的合同,徐小姐应负赔偿责任。而徐小姐的代理人韩先生则称,名表的丢失责任并非在徐小姐,而是名表城自身管理存在问题。

  东城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有效,名表城提出徐小姐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误,致使手表丢失,应根据公司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名表城未就徐小姐工作中存在不符合工作流程以及造成被告财产损失数额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后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徐小姐无需支付被告北京某名表城遗失手表损失2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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