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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能否收回预付款

 [日期:2012-01-13]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64[字体: ] 
核心提示:建设部发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

     

 

       2010年3月12日,张虹以《意向性购房合同书》形式,向房地产商订购了一套总价120万元的套房。根据房地产商的要求,也为体现自己的购房诚意,张虹当即向房地产商交付了20万元的预付款,但双方当时并没有约定何时签订购房合同。4月6日,张虹根据房地产商的电话通知要求,前去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被房地产商告知,根据楼市新政,应增加首付及房贷利息。张虹一番考虑之后,表示不购房了并要求房地产商退回预付款。

  【点评】预付款是指在合同成立后,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支付的部分金钱。它只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作为合同履行的诚意,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并不具有担保性质。该款能否退回,要看合同的约定。有约定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此,建设部发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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