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当然,如果购房者和房地产商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已在合同中明确,如果日后房价下跌,房地产商应补偿全部房屋差价,则购房者有权依约向房地产商主张房屋差价损失。
2010年1月3日,赵婷在商谈购买 一 套 出 价 为98万 元 的 三 居 室 套 房时,就曾风闻房价可能会在近期下跌。鉴于多年在外打工的儿子、儿媳回家过年急需用房,加之楼房销售人员拍着胸脯表示房价下跌之说纯属谣传,即使有新的政策出台,也只是限制不得涨价,而不是降价,于是便放心地买了下来。谁知,仅仅过去两个多月,因楼市新政的纷纷出台,同类房的价格便直降了21万元。心里极不平衡的赵婷遂要求房地产商退回差价。
【点评】赵婷不能要求房地产商退回差价。一方面,楼房销售人员的说辞只是对市场前景的预测,并不属于要约。另一方面,该预测的内容并未写入合同并成为合同的风险条款。而《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已分别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在合同已经生效并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即使房价猛跌的,赵婷的此项权利自然也不复存在。当然,如果购房者和房地产商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已在合同中明确,如果日后房价下跌,房地产商应补偿全部房屋差价,则购房者有权依约向房地产商主张房屋差价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