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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业务中注意的问题

 [日期:2012-01-18]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60[字体: ] 
核心提示:当物经双方当面清点,签封后,交典当行保管。当物在当期内遗失或因非自然损坏及非不可抗力因素损毁,典当行按估价的120%赔偿。

 

1. 当票是典当行收妥当物后开给当户的收据,也是贷款契约。当票不得涂改、伪造和转让。

2.
个人凭有效证件,单位凭介绍信、营业执照和经办人有效证件办理典当和续当。典当行有权要求当户出示当物来源证明。

3.
自典当期满之日起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时结清前当期利息,办理续当手续。
当物按现值估价,并以50%—90%折当率确定典当金额。

4.
综合费用含服务、保管和保险费等,典当时预扣。

5.
赎当时,发还当物,收回典当金额并计收利息。过期赎当,每日最高加收典当金额0.5%的服务费。续当利率以初当利率为基础,上浮幅度不超过20%

6.
当物经双方当面清点,签封后,交典当行保管。当物在当期内遗失或因非自然损坏及非不可抗力因素损毁,典当行按估价的120%赔偿。

7.
当期期满5日后,当户既不赎当,又不续当的,即为绝当。典当行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8.
当票遗失凭有效证件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未挂失或挂失前被他人赎当的,典当行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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